全市广大食用豆芽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豆芽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食用豆芽生产经营监管指南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食用豆芽生产经营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规定要求: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二、全市食用豆芽生产加工单位要切实规范豆芽生产加工条件,按照《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9版)对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工艺布局、产品标准等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依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要依法做好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出厂检验台帐记录工作,严格落实追溯管理。
三、全市食用豆芽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索取和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及销货凭证,建立采购、销售记录,材料齐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使用。食用豆芽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豆芽名称、食用豆芽生产许可或登记备案资质、批发者名称以及检验检测等信息。
四、2022年8月1日起,对没有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电子一票通)和未经包装标识的豆芽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我局将加大对食用豆芽的执法检查、抽样检测工作力度,凡在豆芽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打击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非法添加的黑窝点、黑作坊,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