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愿景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程度,以及国家竞争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全球面临着生物多样性丧失加速和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挑战。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好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9月30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提出“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的倡议,从坚持生态文明、坚持多边主义、保持绿色发展以及增强责任心等方面提出建议。2021年10月11-15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在昆明顺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人峰会上提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以绿色转型为驱动,助力全球可持续发展”“以人民福祉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国际法为基础,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
我国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愿景立足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之路,走雄心与务实兼备之路。一是在战略导向上,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在具体目标上,强调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水平,系统完整、全方位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保障生态安全。三是在治理体系上,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责任落实,明确中央和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事权,压实主体责任,突出政府主导和多方参与。四是在国际影响上,凝聚共识,深化国际合作,做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
二、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任务
《意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提出了完善政策法规、优化空间格局、构建监测体系、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创新可持续利用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深化国际合作交流和推动公众参与等重点任务,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战略部署。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我国正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以植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基因库等为主的迁地保护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就地、迁地保护与管理体系。《意见》将落实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作为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的重要任务,提出因地制宜科学构建促进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优化建设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推进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并强调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方面,把保护栖息地作为重要内容,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是坚持绿色发展,提升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水平。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引下,各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积极挖掘特色生物资源,将生态优势转变为经济发展优势。《意见》强调科学合理规范利用生物资源,各地应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在保护前提下,明确生物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方向,结合特有的自然景观,适当发展人工繁育培育利用、生物质转化利用、病虫害防控等绿色产业以及生态旅游等活动,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三是坚持科学规范,构建覆盖全面的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体系。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监测与研究网络和中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等多个平台,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基础支撑。但是,现存各个监测网络及平台,在信息交互、数据分析等方面相互衔接较少,缺乏统一规划及数据共享,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方面仍有待加强。《意见》明确了今后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工作的任务及发展方向,其中构建生态定位站点等监测网络、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测信息云平台和实现数据共享,有利于打破各监测系统间壁垒,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数据标准化建设、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提升决策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是坚持防控风险,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我国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颁布实施《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持续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严格规范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管理,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评估与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保障生物安全。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监管制度,促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联通共享,实现对国内遗传资源的保护监管。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预警和防控技术研究,从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预警、控制等方面完善入侵物种防范体系,全面提升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五是坚持大国担当,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我国先后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等多项涉及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家高层外交活动,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积极贡献。但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仍存在众多制约因素和不确定性。根据《意见》要求,我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基本内容,借助《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湿地公约》等缔约方大会、“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契机和平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推动制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中国智慧。
三、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路径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以绿色转型为驱动,转变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减缓生物多样性保护压力,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一是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类规划,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地位。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还面临巨大挑战,难以适应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完善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着重加强执法和政策落地实施,从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式和措施,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及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总目标。
二是统筹减污、降碳、生态保护三位一体构架,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制定碳达峰与碳中和行动方案,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重要内容,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加强对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支撑双碳目标实现。同时,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过程中,统筹考虑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突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同推进高水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是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保护修复,维护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以保障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推进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在迁地保护工作中,各地根据本地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优化建设迁地保护设施,构建迁地保护群落,以填补我国在迁地保护管理体系的空缺。加大区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生物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更好地发挥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四是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态破坏行为。在加大执法和监督方面,创新监测和执法手段,将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引入生态破坏监测体系,第一时间发现、反馈、处理生态破坏活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活动。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与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的政绩相挂钩,明确主体终身责任制,加大各地各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