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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8 点击次数:105
核心提示:一、什么是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生

一、什么是食品小作坊?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生产经营者。

二、我市食品小作坊生产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作坊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登记。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多个品种的食品要办几个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四、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品种有没有限制?

首先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其次,食品小作坊还不得生产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中的食品。

五、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要交费吗?

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不收取费用。

六、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要哪些条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要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四)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

八、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要向谁提出申请?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登记。

九、食品小作坊登记如何审查?

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分为书面审核、现场核查两部分。首先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书面审核;其次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作出现场核查结论。

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十、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要多长时间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十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多长?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有哪些内容?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十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要如何保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十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到期如何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申请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与延续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五、食品小作坊登记发生变化如何变更?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向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六、食品小作坊搬迁的怎么办?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十七、食品小作坊变更或者延续还要现场核查吗?

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规定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四)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十八、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怎么补办?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向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提交补办申请书。补办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保持一致。

十九、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如何注销?

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与注销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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