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
安全环保咨询
运营咨询
知识产权
软件开发
建筑设计资质
新闻资讯
生产许可 安全环保咨询 运营咨询 知识产权 软件开发 建筑设计资质
服务热线:4008-715-360
当前位置:首页 - 咨询服务 - 新闻资讯 - 生产许可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之认证的实施

发布日期:2022-09-19 点击次数:59
核心提示:1、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

1、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之认证的实施

2、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详情请点击:有机认证需要的资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3、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4、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5、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详情请点击:有机认证条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详情请点击:有机认证怎么办理),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6、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7、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之认证的实施

8、有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9、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0、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推荐图文

点击排行

设计、装修、施工一条龙服务
  • 找厂房
  • 找施工
  • 找服务

专业技术团队建厂设计整体解决方案

专属一对一客服为您提供免费方案及报价!

咨询相关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与我们联系

4008-715-360
找厂房
厂房信息
仓库信息
土地信息
园区信息
找设计
建筑设计
园区规划
工艺设计
消防设计
设计案例
设计资讯
找施工
建筑工程
钢结构工程
净化工程
机电工程
环保工程
产业园建设
暖通空调
EPC总承包
厂房建设
找技术
生产许可
安全环保咨询
运营咨询
知识产权
软件开发
建筑设计资质
新闻资讯
找设备
食品加工
肉类机械
食品通用
商用厨房
食品包装
检测仪器
建厂材料
找代工
食品加工机械
肉类机械设备
食品通用设备
商用厨房设备
食品包装机械
食品检测仪器
建厂配套材料
行业资讯
行业动态
市场分析
行业标准
技术资料
法律法规
设备资讯
生产运营
行业专题
厂房专题
设计专题
工程专题
咨询专题
设备专题
食品专题
代工/贴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