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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食品标签的二十个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2-09-19 点击次数:127
核心提示: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附着或结合牢固的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但是,说明产品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方法等吊牌或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可与食品分离。

01 食品标签的质量要求

 

  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附着或结合牢固的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但是,说明产品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方法等吊牌或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可与食品分离。

 

  02 标签的规范性要求

 

  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文字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利用文字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是指利用食品标签的内容是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属性产生错误的联想,因采用热收缩膜包装而导致字号图形等的改变,不属于这种情况。

 

  03 标签使用文字的要求(一)

 

  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其中“拼音”是指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是指蒙语、藏族和满语等语言文字,拼音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但对大小无要求。汉语拼音拼写时应遵循《汉语拼音方案》。

 

  04 标签使用文字的要求(二)

 

  食品标签“可以使用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05 字高与标签面积

 

  预包装食品标签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 时,强制性标识内容的文字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 但小于35c㎡ 时应当按GB7718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但免除字高要求;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且免除字高要求。

 

  无论标签面积大小,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净含量(Q)的

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50mL;Q≤50g

2

50mL<q≤200ml;50g<q≤200g< span="">

3

200mL<q≤1l;200g<q≤1kg< span="">

4

1L<q;1kg<q< span="">

6

 

  判定文字高度时,中文应以上下结构、左右结构的文字为准,字母的高度应按大写字母或b,d,f,g,h,j,k,l,p,q,y等小写字母高度判断。

 

  06 多个预包装食品组成的销售单元

 

  外包装(如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易于开启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含的每件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已经标示的内容。

 

  07 复合配料

 

  如果某种配料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识该复合配料的名称,当复合配料中的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时,也可在配料表中合并计算后直接标示各配料的名称,其顺序应按各配料在终产品中总量决定。

 

  08 配料的定量标示

 

  当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成分或强调某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也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当GB2760未批准某种添加剂在该类食品中使用时,不应使用“不添加”该种添加剂来误导消费者。

 

  09 不需要定量标示配料的情况

 

  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用真实属性名称或图示对食品的风味、口味、香味或配料来源进行说明不属于特别强调,不需要对该原料进行定量标示,如某种食品名称为“红豆冰淇淋”,但在标签的其他地方没有出现对红豆的提及或是强调,则可以不在配料表或标签适当部位标示出红豆的添加量,其他类似的例子还有“红枣酸奶”。

 

  对配料中致敏物质的提示说明不属于定量标示的范围,如“本产品含有花生”。

 

  10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配料表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实标示,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11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一)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强化剂使用,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标示其在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12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二)

 

  对于列入GB2760“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的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酶制剂,不需要进行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是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1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再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可以用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的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外包装上。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14 进口食品标签的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GB7718-2011规定进口食品免除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但仅限于进口食品无需重新分装的情况。如在国内破坏全部包装后裸露进入生产线重新分装成的,需要标示分装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仅破坏储运包装后分装或组装的,可以不标示分装(组装)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5 产地的标示

 

  GB7718-2011中的“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对于分装的企业来说,产地是分装商所在的地域,用原产地补充说明原料的生产地域。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16 营养成分表(一)

 

  计算用营养成分含量数量的来源,可以使用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在《中国食物成分表》未包含的食品种类和食物成分,可以参考美国农业部《USDA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USDATable of Nutrient Retention Factors》,英国食物标准局和食物研究所的《McCanceand Win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及其他国家的权威数据库资料。

 

  17 营养成分表(二)

 

  GB28050 规定了强制标示的内容,下列四种情况时,食品企业必须标示所要求的食品营养信息:

 

  一是所有的预包装食品(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均应强制标示能量和四个核心营养素的信息。

 

  二是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信息,“欲声称、先标示”。

 

  三是若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时,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信息,“如强化、须标出”。

 

  四是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用氢化、标反式”。

 

  18 豁免强制标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GB28050-2011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预包装食品范围,如营养素含量波动较大,难以准确标注营养信息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现制现售食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19 如何判定含量声称

 

  判断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是否合格时,应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为准,而判断含量标示值是否正确,则以允许误差为准。

 

  需冲调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标示

 

  需要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NRV%应选其一并注明。

 

  20 警示标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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