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必须是经环保部门审批过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监测结果不超标,排污口、排污筒规范的,正常生产的,通过达标验收的企业,或者是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批准试生产和正在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如果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经限期治理仍然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标准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核发排污许可证。
2、应提供的资料:(6个方面)
①统一格式的、填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要盖排污单位公章;
②乡镇环保站的书面审核意见;
③排污登记证或临时排污登记证副本;
④环保达标验收表及验收纪要;
⑤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⑥标明排污口(筒)名称、编号、数量和种类的书面资料。
3、 程序:申报分初审和审定核发,县级环保部门初审,审定核发具体权限的划定,市重点企业市审定核发,省局审批的企业需上报省局,一般企业由县局审定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