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有效期: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排污许可证;另一种为临时排污许可证。前面在谈到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的时候,已经提到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排污筒(口)规范,已通过达标验收的排污单位,领到的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如果是审批后,批准试生产的企业或者是限期治理期间的企业,领到的是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使用期限是3个月至1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那么要特别强调的是,排污单位领到的排污许可证不是说一劳永逸的,还存在重新申领和年检的问题,重新申领:1、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要在限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15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年检:排污单位领到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要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到当地环保部门(县环保局污控科)进行年检,通过年检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执行的浓度标准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