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休息室
1.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2.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不应低于二级,3.00h 的防爆墙,独立安全出口。
3.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耐火极限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中间仓库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三、中间储罐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甲级防火门。
四、变、配电站
1.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