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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体系|概述,适应原则!

发布日期:2022-09-13 点击次数:891
核心提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通用性基础标准,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要求!专项防火规范是针对特定功能场所的专项规范,主要解决火灾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通用性基础标准,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要求!



专项防火规范是针对特定功能场所的专项规范,主要解决火灾类别及功能、工艺或生产等特殊防火要求!



专业建筑规范同样可能涉及有关消防的特殊要求,应予关注!



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防火规范、专项防火规范或建筑专业规范确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由系统技术规范确定!



即使不属于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也必须遵循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才能生产销售!



通常情况下,有关消防问题的复函,仅对特定的咨询对象有效,对于其他类似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地方标准仅在所辖的特定地区有效,且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文共十章: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专项防火规范(标准)





3 专项建筑规范(标准)





4 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5 消防产品规范(标准)





6 企业标准





7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及团体标准





8 消防相关的文件、通知、复函





9 地方标准、通知





10 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





注:本文所述的规范或标准,包括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等。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防火要求,是建筑防火的主导规范,是通用性的基础标准,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依本规范执行。



二、专项防火规范、标准:



实际应用中,一些相对特殊的建构筑物,尤其是一些特殊工业场所,需要专项的防火规范才能解决问题,比如,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性明显不同于常规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平时供民用和工业使用的人防工程场所,也有其特殊要求。另外,地铁、电力、民航、石油、天然气、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等工程,消防要求相对特殊,特别有些项目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专业的专项规范或标准。



专项防火规范主要解决特殊的火灾类别以及功能、工艺或生产等特殊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对这类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原则性要求,专项防火规范有规定的依专项防火规范执行,没有规定的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示例:《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明确了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本标准中未明确的内容,比如不同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等,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部分专项防火规范标准如下:



注:本表仅列示了部分专项防火规范,适应范围参附录1。



三、专业建筑规范:



凡特定功能的建筑,必定会有一些相对特殊的消防要求,对于不需要制定专项防火规范的情形,通常在专业建筑规范中表述。



通常情况下,这类工程的防火要求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主导,部分特殊要求在专业规范或标准中体现。



示例1:医疗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满足《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对于一些专科医院,更应关注专业规范的特殊要求,比如《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等等。



示例2: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满足《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要求。



示例3:食品冷库的防火设计,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尚应满足《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要求。等等



其他建筑类别,如住宅、影院、剧场、体育馆、图书馆、档案馆、旅馆、餐饮、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以各类工业项目等,其专业建筑规范都可能存在与消防相关的要求,应综合处置。



部分专业建筑规范如下:



注:本表仅列示了部分专业建筑规范,适应范围参附录2。



四、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系统技术规范标准,主要是指各消防系统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规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等,都有其专项的设计施工规范、标准或技术规程。



部分系统技术规范如下:



注:本表仅列示了部分系统技术规范,适应范围参附录3。



五、消防产品标准:



即使不属于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也必须遵循相关消防产品标准,并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才能生产销售。



我国已制定并颁布数百项有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主要类别包括:灭火器、逃生和自救呼吸器、火灾探测报警、电气火灾监控、消防通信、可燃气体报警、喷水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消防防烟排烟设备、灭火剂、消防水带、消防给水设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消防车、防火材料、建筑耐火构(配)件、建筑材料及制品,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等等!



注: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企业应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技术鉴定证书以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六、企业标准:



通常情况下,企业标准是对产品标准的补充,当某项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技术鉴定证书以后,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比如,目前的外储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尚未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通过技术鉴定的方式,取得技术鉴定证书,以此作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依据。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团体标准:



除上述的专业防火规范、专业建筑规范和系统技术规范外,还有很多与消防相关的其他规范或标准,主要类别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其中消防救援领域的行业标准就有近200个(包括前述的部分系统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



八、文件、通知、复函:



与消防相关的文件、通知、复函,主要包括两个类别:



1、文件、通知:



比如,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发布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2018〕57号);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发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等等。



2、复函:



消防相关的复函,通常是相关主管部门(或规范管理组等)答复来函一方的疑难、询问等事宜。原则上,复函仅对特定的咨询对象有效,但针对其他类似的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认为:“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乘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此复函说明,可适应于其他类似场所。



九、地方标准、通知:



地方标准、通知是由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或通知,原则上,仅在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内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



十、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



1、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防火规范、专项防火规范或建筑专业规范确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由系统技术规范确定。依此,我们在确定某个场所是否需要设置某种消防设施时,应依本文前三章所述的防火规范或建筑专业规范确定,具体的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由系统技术规范确定。



理解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可有效协调规范冲突和矛盾,处置设计施工中的诸多问题:比如,虽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6.1规定“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但根据《建规》6.5.1要求,仅有常开防火门才要求“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因此,仅有疏散通道上的常开防火门才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对于常闭防火门鼓励这样做,但不强制要求)。参考专题:防火门控制及监控系统-争议、解读、应用!



2、即使不属于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也必须遵循相关产品标准,并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才能生产销售。



注: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企业应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技术鉴定证书以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3、通常情况下,有关消防问题的复函,仅对特定的咨询对象有效,对于其他类似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4、地方标准仅在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内有效,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附录1:部分专项防火规范标准,适应范围: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注: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①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②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3、《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



4、《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



5、《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本规范适用于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黄酒、啤酒等酒厂和食用酒精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酒厂自然洞酒库的防火设计。



6、《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2017: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8、《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防火设计。



9、《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2020修订版):



本标准适用于罐区液化烃储罐总容积不超过300m、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甲B和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25000m、单罐容积不超过5000m,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1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①1000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②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③电压为1000kV级及以下的变电站、换流站。



12、《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15、《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2021: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经过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过程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纺织工程防火设计,其中纺织服装加工厂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7、《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987-2014: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水闸及其通航设施的防火设计。



18、《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统称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



19、《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



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工程防火设计。不适用于装卸植物油、装卸桶装或罐装液体危险品码头和水上加油或加气站。



20、《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NB31089-2016: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陆上风电场。



21、《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22158-2008: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如轻水、重水反应堆、气冷堆)核电厂。



22、《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①农村消防规划;②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③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④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注: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附录2:部分专业建筑规范,适应范围: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3、《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



本标准适用于办公建筑设计。



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本规范适用于宿舍建筑设计。



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修订版):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8、《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本规范适用于图书馆建筑设计。



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本规范适用于档案馆建筑设计。



1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设计。



11、《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本规范适用于放映35mm的变形宽银幕、遮幅宽银幕及普通银幕三种画幅制式电影和数字影片的电影院建筑设计。



12、《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本规范适用于展览建筑的设计。



13、《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工程设计。



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



15、《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本标准适用于有就餐空间的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



16、《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本规范适用于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建筑设计。



17、《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JGJ/T40-2019: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性疗养院及专科疗养院建筑设计。



18、《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具体范围参规范要求)。



19、《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本规范适用于物流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火药、炸药、化工品类的危险品物流建筑。



20、《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的亚临界蒸汽压缩直接式制冷系统和采用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间接式制冷系统的食品冷库。



21、《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14:



本规范适用于装机容量为0.5MW~50MW的小型水电站设计。



22、《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



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的设计。



23、《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51377-2019:



本标准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



2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



本标准适用于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生物制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及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设施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监管规定。



2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26、《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7、《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58-2014:



本规范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的精神专科病区的建筑设计。



附录3:部分系统技术规范,适应范围: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本规范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



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



1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1993(2010版)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4、《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386-2014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中设置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5、《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45-2013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干粉、超细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6、《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



17、《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中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 25204-2010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或泡沫混合液为喷射介质的,利用红外线、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组件进行早期火灾的自动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技术来实现灭火的各种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21、《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中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



22、《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22-2012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中单具干粉灭火装置充装量不超过10kg的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安装、验收和维护管理。



2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中设置的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24、《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233-2007



本规程适用于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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