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分
(1)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卫生技术要求所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审批权限属于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编号
(2)行业食品卫生标准。对没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而又需要由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卫生技术要求则对产品制定行业标准。行业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审批与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同。相应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颁布实施后,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或卫生部行业食品卫生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卫生技术要求则制定地方标准。地方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审批权限属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但须报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4)企业标准。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食品卫生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时,由企业为其生产的产品制定标准。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一般说来,企业标准的内容除了食品的卫生技术要求外,还包括食品的一般质量要求。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标准的审批权限属于企业内部的高层主管,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企业标准中涉及安全、营养与保健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另外,企业标准还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按约束性分
按约束性,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如不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即应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罚。《标准化法》又规定,涉及人类健康与安全的标准应是强制性标准,所以,国家、行业和地方食品卫生准中除了方法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标准。
3.按适用对象分
(1)食品原料与产品卫生标准。这类标准按食品的类别可分为23类食品卫生标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脂、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禽肉、蛋类、水产类及其制品、乳与乳制品、冷饮、酒类、豆制品、茶叶、糖果淀粉类、酱腌菜、食用菌、干果、坚果、炒制食品、蜜饯、小食品、营养强化食品、保健食品。
(2)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4)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卫生标准。
(6)食品中霉菌与霉菌毒素限量卫生标准。
(7)食品中环境污染物限量卫生标准。
(8)食品中激素(植物生长素)及抗生素的限量卫生标准。
(9)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10)食品标签标准。
(11)辐照食品卫生标准。
(12)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食品卫生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与方法、食品卫生营养素检验方法
(13)其他,包括食品餐饮具洗涤卫生标准洗涤剂和消毒剂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