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 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有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参考了苏联、日本、美国等国建筑规范和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注:1 译自1985年前苏联《防火标准》СНиП2.01.02。
2 在括号中给出了竖直结构段和倾斜结构段的火焰传播极限。
3 缩写“H.H”表示指标没有标准化
注:译自2001年版日本《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07条。
注:1表示这些构件允许采用经批准的可燃材料;
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 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有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参考了苏联、日本、美国等国建筑规范和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注:1 译自1985年前苏联《防火标准》СНиП2.01.02。
2 在括号中给出了竖直结构段和倾斜结构段的火焰传播极限。
3 缩写“H.H”表示指标没有标准化
注:译自2001年版日本《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07条。
注:1表示这些构件允许采用经批准的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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