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一、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
2022-09-15 14:03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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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 6 —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 —36 月龄婴幼儿及 37 —60 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二、分类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一种特殊膳食食品,可以分为: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以一种或多种谷 物(如:小麦、大 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 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2、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 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 —36 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 —60 月龄儿童。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三、生产场所注意事项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控制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

2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进入清洁作业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应有清洁措施,应设置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包装材料消毒清洁间,清洁间进出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吹送的空气达到清洁作业区洁净度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四、设施设备注意事项

1企业应具有与申证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2、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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