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相关要求,扎实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成立编制组,起草编制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何超峰
联系电话:0371—66069923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的通知.pdf
2022年8月19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第一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扎实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成立编制组,起草编制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技术指南》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得到了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及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团体的大力支持。经反复研讨论证,通过专家组审查后定稿。
《技术指南》结合我省相关工作实际,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存在的一些疑点、难点进行了明确和解答,对部分消防技术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进行了统一,可作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性指导文件。《技术指南》共4篇,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是对相关标准规范条文的补充和完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还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技术指南》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技术指南》编制组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众多,《技术指南》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技术指南》编制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河南建设大厦东塔1435室,邮箱:hnjsxfxh@126.com),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河南建设大厦2038室,邮箱:hnzjtsjc@126.com)。
目录
第一篇建筑专业 ()1
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及救援 ()4
第三章建筑防火分区 (14)
第四章建筑安全疏散 (17)
第五章建筑构造 (6)2
第六章其他 (8)2
第二篇给排水专业 (1)3
第一章消火栓给水系统 (31)
第二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
第三章消防排水 (9)3
第四章建筑灭火器配置 (9)3
第五章其他 (0)4
第三篇暖通专业 (2)4
第一章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 (2)4
第二章防烟系统 (7)4
第三章排烟系统 (9)4
第四章系统控制 (8)5
第五章其他 (8)5
第四篇电气专业 (0)6
第一章火灾自动报警 (0)6
第二章消防联动控制 (4)6
第三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6
第四章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8)6
第五章其他 (2)7
第一篇建筑专业
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住宅底部设置的居住区配套用房,如:托老所、社区综合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棋牌室、卫生服务站、物业用房、文化活动站等是否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进行设计?
答:设置在住宅底部的上述公共配套用房,除托老所外,可参照商业网点进行设计,并满足相关规划及各自的防火设计要求。配套的托老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2)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外墙门窗洞口是否有距离要求?
答: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1条已作规定,分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分隔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中要求的1.0m执行。
(3)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距离怎么规定?采用封闭楼梯间时,在首层如何疏散?
答: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控制,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每分隔单元均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的设置有何要求?
答:商业服务网点的外门即为供消防队员进入的救援出入口,一层不需要再另外设置消防救援窗;每分隔单元的二层应设置至少一处消防救援窗,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的要求。
1.2医院建筑中的“医疗街”的疏散能否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答:由于医疗建筑使用人群有行动不便的特殊性,其“医疗街”的消防设计不能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针对商业步行街的要求执行。
1.3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足疗店等是否认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性较为复杂,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新业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9条理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包括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和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公共娱乐场所;而足疗店、美容洗浴店、电玩城等应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4汽车4S店设有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功能,此类建筑如何进行消防设计?如何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答: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区等各功能区之间可组合或贴临建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销售区可按商业营业厅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5学校内的实训车间按厂房设计还是按教学建筑设计?学校内的实训楼呢?
答:学校内的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丙类的实训车间不能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组合建造;学校内的实训楼如果是以教学为目的,以实训教室、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为主要功能房间,且无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丙类实验设备及材料时,可以按教学建筑或实验室建筑进行设计。
1.6售楼部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答:售楼部功能涵盖房屋销售及配套办公等内容,应按照商业建筑性质执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及救援
2.1是否可以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不可以,应为能承受消防车荷载的路面或硬质场地。
2.2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中规定,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是否有消防车道距建筑最远距离要求?
答:不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宜大于30m。
2.3尽端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多少时需要设置消防回车场地?消防回车场地的尺寸如何控制?
答:尽端式消防车道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1.9条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其具体尺寸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相应规定执行。
2.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受建筑布局影响时,利用城乡道路设置是否可行?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当受基地条件限制需设置在基地外时,可以利用城乡道路、厂区道路等作为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救援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城管、市政、绿化等部门)。
2.5在建筑综合体中,高层建筑与其底部建筑组合建造,其底部“大底盘”建筑高度超过24m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何布置?
答:建筑综合体底部“大底盘”建筑高度超过24m,属于高层建筑,“大底盘”与各主体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各自部分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要求。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7.2.2条及7.2.3条的相关要求。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间隔布置,此种情况下,间隔布置的每一场地是否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答: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如存在建筑不同方向的登高操作场地,则每一方向至少应有一个场地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且该楼梯间应能到达建筑每一楼层,其余场地宜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2.7两栋高层建筑之间通过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连接部分相连时,应如何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当该连接部分仅供人员通行使用,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规定的天桥、连廊时,该部分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见图2.7a);当该连接部分为除供人员通行使用外的其它使用功能时,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见图2.7b)。
图2.7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3条要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之间,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后再进入楼梯间?地下室楼梯是否需与消防登高场地相对应?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与疏散楼梯相对应一侧,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同时地下室楼梯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布置。以下出入建筑的方式均符合规定:
(1)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4)通往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厅。
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要求,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能否设置非机动车坡道及无人员停留的机械车库出入口?在此空间设置的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答:车库出入口是指机动车出入口,包括无人员停留的机械车库出入口。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设置的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均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2.10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答:(1)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确有困难时,其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2.1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对于“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该如何控制?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中描述为“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但依据条文解释,此4m应包括雨棚、建筑出挑构件、造型突出物、车库出入口顶棚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固定设施等。考虑消防救援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对“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其入口雨棚等构件控制要求为:
(1)若两核心筒水平间距≥6m,则首层大堂及雨棚的进深应计算至外廊外边缘不超过4m处(见图2.11a);
(2)若两核心筒水平间距<6m,则首层大堂及雨棚的进深可计算至核心筒外边缘不超过4m处(此核心筒应开设有消防救援能够到达的外窗)(见图2.11b)。
图2.11a分离式核心筒住宅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图2.11b分离式核心筒住宅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2.12“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外墙一侧边缘距离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如何确定?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分离式核心筒开敞外廊的距离L1,与建筑主体外墙面的距离L2及与两侧核心筒外墙面的距离L3,均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见图2.12)。
图2.1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建筑外墙距离示意图
2.13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厂区内沿内部道路两侧设置的停车位,是否需要按地面停车场设计,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2.1条规定的间距要求?
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2.1条是针对停车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而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厂区内沿内部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的停车位不属于专用停车场,可不按上述规范第4.2.1条规定的间距执行。
2.14对于同一座平面呈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如何控制?(见图2.14)
答: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的民用建筑,其两翼相对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可不考虑两翼相对外墙的防火间距。但因回字型、U字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①在两翼相对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与门窗洞口最外边平齐的垂直防火隔墙;②两翼相对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其中一侧采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见图2.14)。
(2)同一座回字型、U字型民用建筑的两翼相对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相对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相对外墙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规定执行。
图2.14建筑U字型口两翼相对外墙防火示意图
2.15地下室出地面独立设置的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井等开口部位距离地上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该如何控制?
答:地下室出地面独立设置的消防送风排烟井、采光井、自然通风井等开口部位与地上主体建筑开口部位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6m(见图2.15)。当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耐火极限≥1.00h)或临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等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2.15采光顶距建筑外墙距离示意图
2.16在“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中,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围合形成“天井”,对其尺寸及开向“天井”的外窗有什么要求?
答:“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内天井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6m,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相对应外墙不应小于2m,当敞开连廊外侧有局部遮挡物时,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当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时,内天井范围内建筑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见图2.16)
图2.16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天井防火要求示意图
2.17住宅卫生间、厨房是否可作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2条中的“避难房间”?一室户住宅(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如何设置“避难房间”?
答:不可以。对于一室户住宅,当不具有除厨房、卫生间外的封闭空间时,可将兼起居的卧室作为“避难房间”,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外窗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2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建筑防火分区
3.1办公楼、教学楼、商场等建筑开敞外廊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答:办公楼、教学楼、商场等建筑开敞外廊、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但计算人员疏散宽度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开敞外廊在防火分区分界处可不设防火墙、防火卷帘或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
3.2对于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存在以下问题:
(1)若住宅楼地下室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能否不设单独的疏散楼梯,全部借用住宅楼楼梯?
(2)地下车库2个防火分区各自有1部独立疏散楼梯间,能否共用相邻的楼梯间作为第2疏散出口?(即2个防火分区3个楼梯间)
(3)地下车库中的剪刀梯能否作为2个安全出口使用?
(4)当每个防火分区已有2个安全出口,局部疏散距离过长,能否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楼梯间解决疏散距离问题?
答:(1)可以全部借用。
(2)地下车库2个防火分区不可以共用同一楼梯间疏散(见图3.2a)
图3.2a地下车库不可共用楼梯疏散示意图
(3)位于地下车库2个防火分区之间的剪刀梯,可作为2个安全出口使用,此种情况下剪刀梯疏散楼梯间的墙应按照防火分区的防火墙要求设置(见图3.2b)。
图3.2b地下车库借用剪刀楼梯疏散示意图
(4)公共建筑(其地下车库除外)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9条要求时,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安全出口解决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当有专项规范要求时,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3.3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与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非机动车库内的最大疏散距离按什么控制?
答:二者可划入同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非机动车库相应规定执行,非机动车库应与建筑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非机动车库内的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4款执行。
3.4当住宅地下储藏空间为2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小于500m2时,若每个防火分区只有一部疏散楼梯,是否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若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5条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是否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设计?
答:住宅地下储藏空间的安全出口设置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8.3条执行,即每个防火分区只有一部疏散楼梯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仅适用于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5条中第二安全出口利用金属竖向梯疏散的地下室,是针对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建筑,而非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建筑安全疏散
4.1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1)设置的独立疏散楼梯是仅设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还是必须满足儿童活动场所的全部疏散要求?(2)当设有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时,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答:(1)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因而其疏散楼梯应满足全部疏散要求;
(2)大空间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执行,即20m×1.25=25m。
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7条,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电影院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电影院区域若存在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应如何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他场所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7条,对于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电影院,规定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当电影院存在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其他安全出口可借用相邻区域的安全出口;为电影院设置的独立疏散楼梯不能与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
4.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规定,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1)位于高层建筑底层的商铺等功能空间,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2)位于高层建筑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区域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位置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3)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员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防火挑檐的耐火性能。
(1)位于高层建筑底层商铺等直接对外开设出入口的功能空间,其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挑檐;
(2)位于高层建筑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部位的安全出口,如果其上部无门窗洞口及走廊和幕墙等坠落物掉落的可能,则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位置上方可不设置防护挑檐。
(3)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安全出口上方防护措施的设置原则:
当裙房进深小于4m时,按高层建筑执行;当裙房进深大于4m时,按多层建筑执行。
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仅适用于公共建筑的地上及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
4.5同层的地下商业营业厅和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能否相互借用安全出口解决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两者之间如何分隔及连通?
答:(1)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
(2)同层的地下商业营业厅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必须连通时可开设甲级防火门,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条中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单、多层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此防火墙上是否允许开设必须的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答:当必须连通时,仅允许开设甲级防火门。
4.7如何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5.5.17条第2款中的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建筑首层楼梯间如何布置可认定为是直通室外?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直通室外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间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
(1)建筑首层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且不得穿越其他功能空间疏散,否则应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通向室外(该空间内如确需开设房间门时须是乙级防火门);
(3)当建筑层数超过4层,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8位于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当其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其商业营业厅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是按整个建筑的建筑总层数取值,还是按商业营业厅所在的建筑层数取值?
答:当底部商业营业厅等场所与上部非住宅建筑防火分隔和疏散完全独立设置时,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取值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的规定,按底部商业营业厅疏散楼梯间的实际服务楼层数计算。
4.9高层住宅建筑两个单元之间屋面的连通通道是否必须为室外通道?当设计为坡屋面时是否可以通过室内通道连通?
答: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的第二通道。当建筑为坡屋面室外连通有困难时,可采取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的室内通道连通。该连接通道最低处应满足通行需要,且仅作为屋面连通,不得作为其他功能使用。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采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排烟。
4.10建筑地下与地上共用楼梯间时,当地上部分采用防烟楼梯间时,地下部分是否也一定要采用防烟楼梯间?
答: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条且地下楼梯不穿越地上楼梯、不与地上楼梯共用前室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楼梯间形式。
4.11住宅建筑地下一层户内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连通,该部分疏散是参照户内“跃层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时,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按户内“跃层式”住宅考虑?
答:不能按住宅户内“跃层式”方式处理。当地下室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时,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应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连通,确保有2个安全出口,地下室内任一点到地上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见图4.11)。
图4.11住宅地下室储藏室疏散示意图
4.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5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此数据是指前室的全部空间还是指仅和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
答: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仅与消防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其余空间可不限(见图4.12a)。但对合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2.4m应是短边所对应的所有空间(见图4.12b)。
图4.12a消防电梯前室边长示意图
图4.12b三合一前室边长示意图
4.13对于“贯通式消防电梯”,两侧开门均设前室,只有一个前室满足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另一侧电梯门达到乙级防火门要求是否可以?
答: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均应设置前室且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5条、第7.3.6条、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
4.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规定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规定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又应采用防火(隔)墙和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裙房(含商业服务网点)楼层是否还需停靠?
答:依据《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6465-2021第5.2.7条,“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7m时,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使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7m”,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裙房部分可以不停靠,但应符合电梯使用等相关要求。
4.15设有裙房的高层公共建筑,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空间和裙房层不连通,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
答:对于高层公共建筑,高层部分使用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空间和裙房层不连通的情况下,高层部分的消防电梯也应在裙房层停靠。
4.16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否应划分防火分区,其疏散距离是否限制?地下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直线还是考虑车位的阻挡按折线考虑?
答:(1)地面通向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无人员停留,可不划入防火分区,也不考虑其疏散距离;上下层地下车库之间的汽车坡道,当坡道上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在一端设置防火卷帘,其面积应计入开口一端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可不考虑其疏散距离。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6条规定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的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按直线考虑(即不考虑车位阻挡)。但有实体墙分隔及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汽车库内设备用房的疏散距离应从该房间内最远点算起。
4.17非机动车坡道能否做为地下机动车库的人员疏散出口?
答:当非机动车坡道划在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时,仅可作为非机动车库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库人员不可借用其疏散。非机动车坡道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14安全出口的条件。
4.18地下设备用房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疏散?
答:不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不应与车库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集中布置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及疏散原则如下:
(1)当设备用房面积<500m2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的疏散楼梯疏散;
(2)当500m2≤设备用房的面积≤1000m2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该防火分区应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外1个可借用相邻地下车库或非机动车库的疏散楼梯疏散;
(3)当设备用房面积>1000m2,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19高层建筑主楼中不同使用功能空间共用疏散楼梯问题,如高层建筑中商务与办公、旅馆与办公、旅馆与配套商业等分布在不同楼层,是否可共用竖向疏散楼梯?
答:可以共用,但实际使用时不利于日常管理,最好设置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4.20设置在商业营业厅内的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人员疏散计算等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m2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m2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
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了严格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房间,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第五章建筑构造
5.1设置在地下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中的普通电梯是否需要设置电梯厅和其他空间分开?
答: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不易被发现,普通电梯如果不进行防火分隔会成为引火通道,因此,设置在地下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中的普通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2款中的仓库是否包括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集中库房及储藏室?民用建筑中面积较小的库房、储藏间、垃圾间以及设备用房的门向外开时,是否需要考虑对疏散走廊宽度的影响?
答:(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2款,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此条文中的“仓库”,主要指工业建筑中的仓库。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大型、集中库房、储藏室的门应参照此项要求执行;民用建筑中面积较小的库房、储藏间、垃圾间、清洁间、工具间及设备间等可酌情自行掌握门的开启方向。库房、储藏室、垃圾间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民用建筑中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库房、储藏室、垃圾间及设备用房等平时无人停留且使用频率较低,可不考虑房间门外开后对疏散走道宽度的影响。
5.3住宅建筑跃层户型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公共建筑上下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外墙上下层窗槛墙,以及地上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外窗是否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住宅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上下层窗槛墙之间高度是按0.8m还是1.2m控制?
答:(1)住宅建筑跃层户型建筑外墙上下层窗槛墙可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规定;
(2)公共建筑除上下连通的空间(如中庭、楼梯间等)外,均需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规定;楼梯间在地上与地下连通部位开设外窗时,其上下层之间的开口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
(3)住宅建筑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其上下层窗槛墙之间高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的规定。
5.4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仅供通行连廊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计入主体建筑的疏散宽度?
答:通过仅供通行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通向连廊上的门可作为同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可计入疏散宽度;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联通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第3款规定(连廊上的门宽度),即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疏散所需总净宽度的30%。
第六章其他
6.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是否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6.2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避难走道是否是仅用于地下建筑?
答: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疏散;地上首层和地下建筑在确有疏散困难时,可以采用设置避难走道方式进行疏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4条的相关规定。
6.3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的使用范围?厂房、仓库建筑能否采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
答:当公共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0条或住宅建筑符合第5.5.28条要求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楼梯不能作为厂房、仓库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
6.4消防水泵房的门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6.2.7条设置乙级防火门,还是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5.12条设置甲级防火门?
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5.12条要求设置甲级防火门。
6.5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当采用格栅式吊顶时,为不影响自动喷水灭火效果,对格栅式吊顶的设置及面积有什么要求?
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当采用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且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可设置在吊顶上方,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净宽度。
6.6公共建筑内卫生间的疏散门宽度如何确定?是否需要满足净宽0.9m的要求?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房间疏散门是指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门,房间内部的门为功能性门,可根据实际功能使用需要综合考虑其净宽度。若卫生间的门直接开向公共疏散走道需满足净宽0.9m。
第二篇给排水专业
第一章消火栓给水系统
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一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单元设置一部以上疏散楼梯的住宅时,是否符合此条要求?
答: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每个疏散楼梯设置一个消火栓,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每单元设置一部以上疏散楼梯的住宅,应满足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2关于幼儿园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问题,有些设计院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条第3款执行,理由是幼儿同老年人建筑一样,都是弱势群体。有些设计院按第8.2.1条第5款执行,归于规范中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具体怎么执行?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2.1条第5款执行。
1.3室外消火栓平时运行工作压力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8条对市政消火栓的要求。
1.4埋地独立设置的室外消防水池,无消防泵房时,是否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等?
答:按规范要求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的A.0.1条第5款列举的房间或辅助用房是否可以不设消火栓,其他功能房间是否设消火栓?
答: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凸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空调机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区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些部位需要高压力、小流量,有些部位需要低压力、大流量,如何合理选泵?如:主楼喷淋需要130mH2O、30L/s,车库需要40mH2O、40L/s,可否选130mH2O、30L/s的消防泵(40L/s时,扬程一定会大于40mH2O)?
答:消防泵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6条规定。消防泵的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当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只要水泵的两个工况点满足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要求就可以。
1.7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一层直通室外的消防控制室 (房间内配置灭火器)是否需要要满足2只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应满足2只水枪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本规范表3.5.2、7.4.6、7.4.15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
1.8对二类住宅及须设置消火栓的多层住宅,地上为住宅,地下为戊类储藏室,地上部分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满足同一平面一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地下室部分按一股还是两股充实水柱保护?
答:地下室部分为非住宅功能,应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1.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2条、《民用统一标准》第8.1.11条第1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部分建筑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与消防水箱间在同一个平面上,设置有喷淋系统,这样是否可行?
答: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部分建筑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与消防水箱间在同一个平面上,应设置喷淋系统时,也应满足此要求。当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建议把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机房分开设置。
1.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2.1条,消火栓栓口静压大于1.0MPa,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当采用稳压泵稳压时,消火栓栓口静压是不是以稳压泵停泵时PS2所对应的压力为准?
答:以稳压泵启泵时所对应的压力为准。
1.11针对近几年出现的车库结构采用大小柱跨,靠近车行道布置的柱子断面通常在500mm左右,不能在柱子前面放置消火栓,放置在柱子后与车位平行位置可能存在消火栓箱打开角度受限等问题,对待此类情形消火栓布置采用何种措施或原则?
答:当需要正面设置时,可以定做消火栓箱。定做的消火栓箱应满足功能要求。
1.1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2条,公共建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3.0h,是否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按3.0h。高级宾馆的判定:四星、五星宾馆、或满足《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规定的四级、五级宾馆。
1.13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如何计算该建筑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答:当住宅(包括带有商业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3.2与3.5.2分别计算。
1.14一路市政管网供水时,当地块较小、仅设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能够满足保护范围时,可否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如果地块大,能否分散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取水口布置满足规范要求时,也可以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室外生活给水管道上宜增设室外消火栓作为补充。
1.15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消火栓系统是否需要根据消防分区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答: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消火栓系统为一个大系统且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减压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1.16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是否应同时设置?
答: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
1.17管道层不超过2.2m,是否必须设消火栓?
答:不超过2.2m没有可燃物品的管道层,只在检修口处设置消火栓即可。
第二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住宅的商业网点、地下室储藏室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的商业网点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如果项目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储藏室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稳压设施是否可以与消火栓系统共用?如果可以共用,有何前提条件?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共用消防泵时,可以共用消防稳压设施。
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3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如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通透性吊顶内是否设喷头?如吊顶内没有可燃物时,喷头是否仅设置在吊顶下即可?
答:按照规范要求,通透性吊顶的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70%。
2.4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除变电所外的的面积较小的车库配电间、主楼电气交接间、通讯机房、弱电机房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类机房设置分散、面积较小等特点,推荐采用何种自动灭火系统?
答: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其他设备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灭火器应能保护到。
2.5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消防控制室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配置建筑灭火器。
2.6二类高层、多层公共建筑的旅馆、宿舍、公寓等居住房间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不布置喷头?
答:宿舍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执行;旅馆、公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喷头。
2.7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是否能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同时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答:洒水喷头的热敏性能相同时,可以同时设置在地下车库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8条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2.8关于工业建筑自动喷淋系统设置原则如何确定: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9页附录A表中各危险等级设置自喷系统的工业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章节并不体现,关于工业建筑设置自动喷淋是否可以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9页附录A表要求?
答:工业建筑自动喷淋系统设置原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章节以及相关工业建筑的消防规范来确定。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附录A确定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2.9学校、学院各种报告厅设有集中空调且座位数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1条规定的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参照会堂或礼堂,按照座位数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报告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0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扶梯底部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在最底层自动扶梯的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楼层扶梯底部为扶梯时,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文自动扶梯底部是指自动扶梯开始起步所在层、并有地面楼板(且能入内)的自动扶梯底部。
第三章消防排水
3.1两部消防电梯共用一个集水井时,集水井的有效容积如何确定?消防电梯排水集水坑能否接纳其它废水?如上层地面地漏排水、水暖管井排水、热表间排水等。
答:消防电梯排水集水坑按一部消防电梯的排水有效容积计算;消防电梯排水集水坑不能接纳其它排水。
第四章建筑灭火器配置
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公共部位宜设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住宅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100㎡时,设置一具。公共部位不超100㎡时,是否设置灭火器?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保护距离是否包含本层户内?
答: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均设置建筑灭火器,每层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不少于一具。公共部位不超100m时,也应设置灭火器。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保护距离不包含本层户内。
4.2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如何设置?
答: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置,灭火器配置级别不小于4kg;有充电设施的汽车库灭火器配置按A类火灾严重危险级设置,灭火器配置级别不小于5kg。
第五章其他
5.1《人防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总则1.0.2条明确规范适用于平时使用为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平时使用为地下车库时是否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执行?
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重要公共建筑”、《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条第1款中“重要建筑”如何界定?
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3条条文说明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5.3明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6.2中综合楼、商住楼的概念怎么定义?
答:参照原《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术语中规定。综合楼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5.4住宅与其它功能组合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容积是否可以执行有效容积18m3?
答: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应分别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和面积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取值,进行比较后取大值。
第三篇暖通专业
第一章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
1.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6
条: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1)该条规定的地下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如何理解?
(2)该条规定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有无特别要求?
答:(1)当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连通的开口(包括防火门),且二者之间的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满足楼梯间的要求时,可适用该条的规定。
(2)该条规定的直通室外的门,在火灾时开启后不应自行关闭。
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1)地下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对其地下层数及高度有无要求?
(2)楼梯间最高部位的1m2可开启外窗是否包含在每五层2㎡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内?
(3)该条规定的最高部位如何理解?
答:(1)当地下楼梯间最底层的地坪与其最高疏散平台高差不大于10m,且地下层数不超过2层,可按照该条设置自然通风。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总面积不小于2m2,其中最高部位的面积不小于1㎡。
(2)楼梯间最高部位的1㎡可开启外窗包含在每五层2m2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内。
(3)楼梯间最高部位的1㎡可开启外窗,窗顶应设在最高处,有效面积应在楼梯间最高疏散平台1.2m以上。
1.3(合用)前室的外门可否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答:当(合用)前室外门在火灾时开启后不能自行关闭时,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
(1)第3.2.1条规定的10m高度是指建筑高度还是楼梯间高度?
(2)第3.1.2、3.1.5条规定的高度是否是指建筑高度还是楼梯间高度?
(3)第3.3.1、4.4.2条关于加压送风和排烟系统分段设计的规定,请问分段高度如何理解?
答:(1)该条规定的10m理解为楼梯间高度。
(2)该条规定的高度指建筑高度。
(3)该条规定的分段高度理解为其服务区段的高度。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第3款: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请问当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未设在同一面上时,其水平距离是否应不小于20m?
答:应综合分析确定,确保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受烟火威胁。
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该条中“顶部”应如何理解?不临外墙且无法通至屋顶的楼梯间,可否不设置固定窗?
答:设置加压送风的楼梯间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窗,顶部固定窗应设置在楼梯间屋顶或外墙顶部。
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土建夹层等措施通向室外,在外墙处设固定窗;土建夹层等措施的构造、耐火极限等性能应满足该楼梯间的墙体标准,其净断面积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且不得小于1.2m2。
1.7与室外空气直接相通的排烟系统压出段与送风系统吸入段是否可采用土建风道?
答:与室外空气直接相通的排烟系统压出段与送风系统吸入段可采用土建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内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校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或送风效果。
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4条规定的应设置固定窗的场所,如娱乐场所、商业等有大量的分隔房间,是否可以将固定窗设在分隔房间的外墙?
答:建议优先设置在公共区域外墙。
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但是当工业建筑内空间净高较低时,其自然排烟距离过小,请问该条如何执行?
答:当工业建筑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10.7m时,自然排烟距离可按不大于30m执行;当大于10.7m时,自然排烟距离可按不大于其空间净高的2.8倍执行。
1.1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条第1款: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请问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是否可不设置在储烟仓内?
答: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不在储烟仓以内。
1.1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条第2款: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请问何种形式的外窗有利于烟气的排出?
答:垂直滑动窗、平开窗、下悬外开窗、平推窗、推拉窗等。1.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4
条第1款: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请问该条是要求每个防烟分区满足,还是每个房间满足?
答:按单个空间考虑。
1.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请问窗户开向其它室内空间的房间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无窗房间?
答:该条规定的无窗房间是指无外窗或外窗无可开启扇的房间。
第二章防烟系统
2.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节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住宅建筑地下室楼梯间及(合用)前室一层内疏散门开启门数,如何取值?
答:各层计算送风量应根据其功能按如下要求计算:
当住宅建筑地下室功能为储藏间、设备房或住宅用汽车库等人员较少的功能场合时,该层疏散门开启门数可取1;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机动车库时,该层疏散门开启门数取实际门数且不大于2。
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节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
(1)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设计疏散门开启层数N1应如何取值?
(2)该条规定(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疏散门开启层数取3,
请问当系统负担的(合用)前室层数小于3层时,疏散门开启层数如何取值?
答:(1)地下楼梯间疏散门开启层数取2(当地下楼梯间高度超过24m时取3)。
(2)当系统负担的(合用)前室层数小于3层时,疏散门开启层数应取实际层数。
2.3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
(1)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一层内疏散门开启门数,应如何取值?
(2)三合一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其楼梯间可否采用自然通风?
答:(1)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一层内疏散门开启门数取2。
(2)当三合一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位置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的规定时,其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2.4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两部楼梯间(非剪刀梯)在首层与消防电梯的共用前室可否采用自然通风?
答:可采用自然通风。
2.5公共建筑中当首层(合用)前室的疏散门数量较多,面积较大时,该(合用)前室的机械防烟应如何设置?
答:首层(合用)前室的机械防烟设施设置宜同上部楼层,同时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2.6公共建筑中当首层扩大(合用)前室面积大于100㎡时,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
答:当首层扩大(合用)前室面积大于100㎡时,在满足防烟措施的条件下,需设置排烟设施,并优先考虑自然排烟。
2.7正压送风机与机械补(送)风机是否可以合用机房?
答:可以合用,但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章排烟系统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面积均表述为建筑面积,计算防烟分区面积时可否按净面积计算?
答:按建筑面积。
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第1款,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每个房间不管面积大小,均应设置排烟口?如果每个房间均设置排烟口,如需设置补风,补风可否送至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