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工厂设计之采暖标准气
根据国家规定(GBZ1-2002),在过去十年中最冷的月份,每年在3个月以上的地区设置集中供热设施,在8℃月内在2个月以下的地区建立地方供热设施。工厂设计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如有的车间热加工较多,车间温度比室外温度高得多,即可以不再考虑人工采暖。反之,有些生产辅助室和生活室,如浴室、更衣室、医务室、女工卫生室等,由于使用或卫生方面的要求,即使不在规定范围内,设计时也应考虑采暖。
当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时,采暖温度则应按工艺要求而定。如:蔬果罐头的保温间为25℃,肉禽水产罐头的保温间为37℃。
在集中供热车间,当每个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时,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只需要局部供热设施。
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小于20℃。为了防止车间门长时间或频繁被冷空气侵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料斗、外室或热风帘。
二、食品工厂设计之采暖设计一般原则
(1)设计集中采暖时,生产厂房工作地点的温度和辅助用室的室温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在非工作时间内,如生产厂房的室温必须保持在0℃以上时,一般按5℃考虑值班采暖;当生产对室温有特殊要求时,应按生产要求确定。
(2)设置集中采暖的车间,如生产对室温没有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平米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系统,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和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装置。
(3)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结果确定,并应保证室内空气中水分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发生结露现象。
(4)采暖热媒的选择应根据厂区供热情况和生产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
如果厂区内只有供热或采暖为主要供热方式,一般采用高温热水作为热媒;当工艺蒸汽为厂区主要供热方式时,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重要条件下,也可采用蒸汽作为热媒。
(5)集中加热应在平均日温度稳定或等于5℃持续90天的区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