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3〕105号)
为贯彻《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渝委办〔2022〕40号)精神,根据市政府职转办印发的《重庆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局对部分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实行告知承诺制,并相应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11-27 10:46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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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渝委办〔2022〕40号)精神,根据市政府职转办印发的《重庆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局对部分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实行告知承诺制,并相应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明确事项范围。市局对市场监管领域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在全市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分别为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专项计量授权);2.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三类食品经营者,即①食品销售者(不含特殊食品),②以“自制饮品制售”为唯一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小微型餐饮经营者,③在本市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并取得《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含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新办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3.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生产);4.重要工业产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是严格遵照执行。市局对本次扩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责任处室、改革内容,申办许可的程序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1—4)。本次印发的具体管理措施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73号)中相关事项改革方式及举措不一致的,依照本次印发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三是抓好落地落实。各区县局、市局有关处室要及时完善相关事项线上线下办事指南,便利申请人提出申请。要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由经营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原审批方式,完整、准确、一次性地告知经营主体开展经营需要满足的条件、办证后的监管措施、违反承诺的后果,经营主体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涉及业务系统调整的,市局有关处室要及时完善系统相应功能,并做好与“渝快办”平台对接。

四是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县局、市局有关处室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共同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有关处室要持续做好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引,指导基层熟练掌握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具体管理措施的学习和把握,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质效,切实做到惠民有感。

附件: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2.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具体管理措施

3.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具体管理措施

4.重要工业产品(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及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专项计量授权审批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二、改革内容

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中“专项计量授权”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且信用状况满足告知承诺应具备的信用要求,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4.有申请开展的项目上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2.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五、材料目录

(一)首次、复查申请材料目录

1.授权申请书。

2.考核申请书和考核项目表。

3.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4.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文件目录。

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二)扩项申请材料目录

1.考核申请书和拟扩充项目的考核项目表。

2.《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三)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专项计量授权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单位地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专项计量授权单位地址变更申请。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五)申请单位法人(负责人)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专项计量授权单位法人(负责人)变更申请。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决定机构: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JJF(渝)069—2022《企业内部强制检定授权考核规范》规定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公章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完成资料补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开展现场核查。计量授权部门在作出计量授权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JJF(渝)069—2022《企业内部强制检定授权考核规范》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定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证后监管。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证后监管,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当年监管机构名单,并进行公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整改不到位的专项计量授权机构,实施全覆盖重点监管。

(三)加强违法行为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JJF(渝)069—2022《企业内部强制检定授权考核规范》,加大对专项计量授权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信用监管。对获证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纳入全市企事业单位信用平台进行管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计量授权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并在监管工作中加大失信主体抽查比例及抽查频次。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计量授权机构监督电话,并通过12315、市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多方面收集获证机构有关信息,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六)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专项计量授权机构工作任务清单、违法行为清单,对区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加强对机构评审员培训与考核,加强法律意识,增强业务能力,提高从源头把好关的能力。专项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采用各种培训方式提高本单位人员法律意识及技术能力,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管理要求,持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依法依规开展检定工作。市局对各区县局加强业务指导工作,通过集体研讨、个案分析、现场观摩等方式提高区县局管理能力,对有特殊需求的区县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对本辖区内有需求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就专项计量授权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悉审批机关对专项计量授权事项所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单位能按时提交审批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无虚假。

三、具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上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已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按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自主管理)。

四、具备与开展计量检定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满足JJF(渝)069—2022《企业内部强制检定授权考核规范》要求。

五、对检定工作各环节严格管理,出具证书/报告真实有效,对出具的证书/报告承担法定责任。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管理、诚实守信,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做好计量检定工作。

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愿表示,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专项计量授权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包含①首次、复查、扩项申请专项计量授权②授权单位名称变更、地址变更、单位法人变更申请等一种或几种组合。

二、设定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被授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3.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4.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4.有申请开展的项目上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2.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复查申请材料目录

1.授权申请书。

2.考核申请书和考核项目表。

3.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4.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文件目录。

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二)扩项申请材料目录

1.考核申请书和拟扩充项目的考核项目表。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三)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专项计量授权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单位地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专项计量授权单位地址变更申请。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五)申请单位法人(负责人)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专项计量授权单位法人(负责人)变更申请。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告知承诺书》。

五、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完成资料补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三)计量授权部门在作出计量授权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JJF(渝)069—2022《企业内部强制检定授权考核规范》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定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后续监管中发现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诚信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审查、后续监督中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申请单位信用档案,在信用修复前该申请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其他事项

计量授权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对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三类食品经营者,即①食品销售者(不含特殊食品);②以“自制饮品制售”为唯一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小微型餐饮经营者;③在本市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并取得《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含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新办门店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且信用状况满足告知承诺应具备的信用要求,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禁止性要求

食品经营(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2.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五、材料目录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不小4寸,画面清晰可见);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

决定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完成资料补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食品销售类经营主体监管措施

1.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开业的食品销售者,许可机关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对其实施监督检查,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重点检查销售者承诺的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对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者未认真落实承诺、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销售者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

2.销售者食品经营许可颁发、履行承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3.对存续期内的食品销售者,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表单式、全项目、频次化监督检查,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4.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监督抽检后处置。妥善处理食品销售投诉举报,指导办案机构依法查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

5.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强化部门工作协同,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餐饮类经营主体监管措施

1.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利用智慧食安系统,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销售者承诺的事项是否落实到位,督促餐饮经营者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现场检查发现经营主体未认真落实承诺、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销售者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

2.餐饮经营者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风险等级动态管理。

3.依法对快检结果异常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开展后处置。

4.适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主体、重点品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6.指导办案机构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7.加强食品经营信用监管,将以虚假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市场主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8.不定期对食品经营主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引导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消费观。

9.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10.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相关文书

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食品销售)告知承诺书

食品经营许可部门:

本单位自愿采取自我承诺的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规范等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在保证经营场所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本单位承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以下食品经营条件并持续保持:

(一)经营场所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地面、墙面、顶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设有防鼠设施。

无实体门店从事食品贸易、食品自动售货、网络食品销售,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二)经营设施设备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或者非食品相关产品接触食品。

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不从事食品制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条件。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上岗,无五年内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限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限企业)、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者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限企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限企业)、食品安全自检(限企业)自查与报告(限企业)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限企业)等。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建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建立送货服务过程管理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本单位按照许可机关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信息,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且所提供的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单位严格执行经营过程规范,保证经营期间的食品质量安全:

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在销售贮存位置或者容器上标明所销售贮存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具有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配备纱罩、玻璃柜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售卖柜,配备专用取货工用具;销售冷食类食品(凉卤菜),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专用销售设备,销售设备设置供销售人员开合的取物窗(门),需要现场切配、调味的,配备专用工用具(刀、墩、容器等)和加工人员洗手消毒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通过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明,销售食品时在自动售货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经营资格的复印件。

食品库房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与生活区分开,地面硬化、平坦,易于清洁;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或柜,以及防鼠(防鼠板或木门下方金属包覆)、防虫和通风排气装置;设置的冷藏冷冻设施数量和结构能使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食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分开贮存,食品分类存放且有明显标识;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10厘米以上),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临时贮存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场所与正常食品贮存场所分开,并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贮存食品添加剂设专柜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现场制售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本单位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六、本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本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本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系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销售者(承诺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纸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销售者保存,一份由许可机关留存)

食品经营许可(仅限单一制售饮品)

告知承诺书

本经营者(xxxxxx营业执照名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如下:

一、本经营者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知晓和全面理解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内容,对照《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对应内容进行自查,能够满足仅制售自制饮品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本经营者按照行政许可机关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三、本经营者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措施,认真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晨检和培训考核等制度,保证经营期间的食品安全。

四、本经营者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与行政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五、本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达到《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对经营者的要求,并以自制饮品为唯一制售项目。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愿意依法履行吊销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并知晓失信违法行为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六、本经营者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经营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严格履行以上承诺。

经营者(签名及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餐饮连锁企业)

告知承诺书

我公司(xxx 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知晓和全面理解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内容,对照《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对应内容进行自查,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本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机关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且所提供的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三、本单位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措施,认真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晨检和培训考核等制度,保证经营期间的食品安全。

四、本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与行政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五、本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诺达到《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对经营者的要求。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愿意依法履行吊销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并知晓失信违法行为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六、本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

公司名称(总部)(签章): 直营门店负责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对“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且信用状况满足告知承诺应具备的信用要求,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低风险食品为小麦粉、挂面、焙炒咖啡,其他品种的不纳入告知承诺。后续市局将结合实际对低风险食品品类进行增减。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同时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其中一个类别不在告知承诺类别范围内,不实行告知承诺。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产业政策及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许可申请人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2.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五、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庆市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决定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限完成资料补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承诺、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主体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督促食品生产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主体信用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四)加强抽检监测。对被检出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调高信用风险等级,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五)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依法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要依法责令食品生产主体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相关从业人员符合行业禁入、罚款条件的,一律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职能,强化社会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七)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八)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制定业务流程及业务规范,开展许可政策答疑,加强许可质量抽查和考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

重庆市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

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低风险食品(仅限小麦粉、挂面、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食品审查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小麦粉、挂面、焙炒咖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食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0.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与所申请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通则及相应食品审查细则);

2.食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通则、相应食品审查细则及适用标准);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国家最新产业规定);

4.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5.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已签章的重庆市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书;

6.变更、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供企业声明等与变更延续有关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场核查中发现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后续监管中发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诚信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申请单位信用档案,在信用修复前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要工业产品(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对“重要工业产品(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等3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六)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八)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十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和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9号

(十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细则》)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二)禁止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过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2.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五、材料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申请发证、延续、除减项外的许可范围变更时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产品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产品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四)电线电缆产品生产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而申请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干法交联)产品单元时,需提交产业政策材料。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流程

1.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办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发证要求的,经授权审批人同意当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个工作日完成制证、邮寄送达工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或企业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属于限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同时告知企业需按照一般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对申请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电线电缆增加产品规格但不存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获证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发证机关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1个月内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自查、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见附件1附表)开展获证企业的全覆盖例行检查,检查获证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承诺情况。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证、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增加产品规格或因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未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核实承诺情况。

(三)对企业不配合、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按照快速退出程序撤销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告知承诺板块公示获证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为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

(六)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纳入市级或区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范围,按年度计划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后处理。视需要对发证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风险调查,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规避质量安全风险提供帮助。

(七)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将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和企业按告知承诺方式取证后的全覆盖例行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管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进一步完善“智慧许可审批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审批、无纸审批、颁发电子证书,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现与“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及市场监管总局信息系统的信息自动对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八、其他事项

(一)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本管理措施完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

(二)原有获证企业申请变更、延续、补领等许可事项时,原许可证号码不变。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的,市场主体未变化的使用原证书号,新市场主体使用新发证书号。新申请发证或原证书过期、已注销证书的,使用新发证书号。

(三)企业同时生产多种发证产品时,根据企业意愿,可按“一企一证”申请发证。

(四)新发证书号实行末尾5位分号段使用原则。各号段使用单位要建立证书编号台账,专人编号、专人管理,避免混乱。

00001—00199为市局使用号段;

04001—04099为渝中区局使用号段;

06001—06099为江北区局使用号段;

07001—07099为沙坪坝区局使用号段;

08001—08099为九龙坡局使用号段;

09001—09099为南岸区局使用号段;

10001—10099为北碚区局使用号段;

11001—11099为渝北区局使用号段;

41001—14099为高新区局使用号段;

42001—42099为经开区局使用号段;

43001—43099为两江新区局使用号段;

其余号段暂不使用。

(五)原《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具体管理措施》不再执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地址: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二)企业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电子邮箱: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6.《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和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9号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条件包括:

⑴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⑵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⑶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⑸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⑹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⑺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应当承诺符合以下规定:

⑴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申请的生产场地具有申请产品的合法生产资格。

⑵企业所申请产品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化肥、电线电缆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⑶企业一年内未发生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⑷企业三年内未发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⑸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被吊销同一列为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⑹产品检验报告为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其中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涵盖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7)企业熟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通则和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了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相关规定,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⑻企业在未到达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违诺惩戒

1.对企业不配合、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或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决定机构按照快速退出程序撤销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撤销生产许可后,企业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不能按告知承诺程序办理。

2.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生产许可;取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五)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1.审批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电话咨询

2.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63733074、63800399

3.采取的监管方式: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告知承诺板块公示获证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

(2)对申请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电线电缆增加产品规格但不存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决定机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1个月内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自查、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见附表)开展获证企业的全覆盖例行检查,检查获证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承诺情况。企业应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对企业申请延续、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范围变更(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增减产品品种等)及取证方式变更事项的企业,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核实企业承诺情况。

(4)对获证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将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和企业按告知承诺方式取证后的全覆盖例行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管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申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 023—67236219

附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自查、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

检查表》

附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自查、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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