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刘某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销售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28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货柜上发现有32包北极雪挂面与有毒物品(农药)一起存放、销售。现场发现有毒物品(农药)四种163瓶(袋、盒)(其中:乙草胺30瓶,苯磺隆40袋,溴鼠灵43盒,甘草磷异丙胺盐50瓶)。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扣押并立案查处。
【定性及处理依据】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刘某没收违法经营的挂面32包,有毒有害物品(农药)163瓶(袋、盒),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关于食品存放的规定,存在食品被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的安全隐患。农村边远地区,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经许可买卖农药,对有毒有害物品贮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对刘某不按法律规定存放食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提高了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案例七: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店内后厨操作间的面包架上共摆放有25包零2个黄油奶香面包超过保质期(规格为6个/包,在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为30日)。在该店库房内的合格食品区还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黄油奶香面包7箱(每箱的规格为6个/包*24包,其中1箱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另6箱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均为30日),以上面包标称的生产厂家均为青海一家食品公司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该餐饮店于2020年5月在我局注册成立,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3月14日,该餐饮店从兰州城关区焦家湾某西餐原料经营部购进了该批次黄油奶香面包共计8箱,每箱的购进价格为53元,其中1箱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另7箱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均为30日,购进时上述面包均已超过保质期。购进后当事人将该过期面包使用于其店内汉堡制作,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已用上述过期面包中的3个制作成鲜蔬脆鸡堡在店内销售给食用的顾客,每个售价9元。该案的涉案值为424元。
【定性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黄油奶香面包193包零2个,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本案的查处,打击了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全县人民创造了一个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
案例八:临洮县某香料批发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该批发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到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调查,相对人取得违法所得6500元。2021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定性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中“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本法第12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对人实施了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1.违法所得应仔细、准确。涉案产品如果有退货情况,不应作为违法所得处理。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有退货情况。最终,在计算违法所得时考虑全面,仔细核算,准确无误。
2.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其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活动。违法主体是批发部,经营规模较大,超过了食品小经营店的标准,所以不应适用《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对该案进行案由定性和法律适用时考虑全面,将所有违反的法律法规和依据都列举出来。
3.流程严谨,证据确凿。本案在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注重证据的获取、证据链的构建,案件办理过程严谨。通过照片、票据等各种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不足一万元,从而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处罚的条件,处以6.5万元的罚款。
案例九: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其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网上巡查烧烤等17户在“某外卖”平台经营时,《食品经营许可证》缺失,未上传证件。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发现,漳县武阳镇某外卖”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执法人员在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2020年,我局已对该公司负责人就整改缺失、过期、证照不符、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等问题,进行约谈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定性及处理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10000元。
【案情分析】
伴随着互联网平台在食品行业内的野蛮生长,其背后的食品安全风险日益凸显,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及投诉案件也成倍增长。本案中,“漳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合作方,漳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主观恶意,但“食品安全无小事”,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尽到审查义务予以处罚。下一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对“美团”“饿了么”等食品网络平台运营商的监管力度,做好数据信息研判,规范网络订餐外卖行业。
案例十: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12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酸酸香果味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4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对生产过程管控不严,消毒环节没有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所造成的,2021年6月3日此案调查终结。2021年6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21]44号)。处理结果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900元,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定性及处理依据】
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该案中当事人定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由于对生产过程管控不严,消毒环节没有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造成了抽样检验不合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此案的办理,将对食品生产企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其生产环节风险点的管控,杜绝不合格食品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