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孕婴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保健食品未设专柜,未设警示标语,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一周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行为进行整改。为落实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该局立即启动立案与查处程序,经过立案调查,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案是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开出的首张罚单,对于提升我市特殊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特殊食品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