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营的上述产品经抽检检出西地那非,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