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合伙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经营一家名为“街沿坎”的火锅店。二人为该店实际管理人,分别持股80%、20%,且被告人张某为该店负责人。火锅店开业前,二人一同前往重庆学习炒料技术与提炼“老油”(地沟油)技术。开业后,为增添食品味道和节约成本,二人利用该技术从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底中提取牛油成分,进行提炼并熬制出所谓的“老油”,再将“老油”进行配料后继续提供给顾客食用。
2019年,二人又将提炼“老油”技术教给火锅店员工,即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学成后就负责为该火锅店提炼加工“老油”,而另一被告人范某某则从已食用的火锅汤底中掏捞牛油为其提供原料。“老油”提炼加工完成后便运送至火锅店大堂,由火锅店服务员将“老油”进行配料提供给顾客食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街沿坎”火锅店以每锅人民币48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牛油麻辣全锅底”以及用“牛油麻辣番茄浓汤”、“牛油麻辣牛骨原汤”搭配的鸳鸯锅牟取利益,每锅以配置2斤、1.2斤不等重量的“地沟油”底料供顾客使用。期间,该店总计销售5563锅(使用约9000斤“地沟油”),扣减优惠金额,实际销售获利19.54万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王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将顾客吃剩的锅底油回收后加工提炼“地沟油”,并加入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张某等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且,张某等四名被告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火锅中添加“地沟油”,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者必须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买单。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