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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开区关于促进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17 点击次数:167 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引领和带动制造业高效清洁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冀州经济开发区等18个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区绿色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经开区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开展,资金来源主要为区财政拨款。

第二章  扶持形式与标准

第三条 鼓励开展能源审计。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为其开展节能审计,对能源审计所产生费用的3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绿色建筑项目建设。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设项目,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建筑的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星级建筑的项目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绿色工厂建设。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支持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建设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支持企业建设装机容量大于等于0.5兆瓦且小于等于6兆瓦的分布式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峰值功率给予3万元/兆瓦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建设“互联网+节能”项目。支持企业加强用能智能化管理及节能技改,对企业建设使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智能化节能系统且取得一定效果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企业智能化建设费自筹部分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鼓励建设中水回用项目。支持企业建设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日的再生水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对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改造。大力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审的企业,按清洁生产报告编制合同金额给予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实施工程的投资金额再给予项目单位2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安装环境在线监测设备。企业安装(大气、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通过设备验收并联网至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平台,每家企业给予设备款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运营环境在线监测设备费用,每家企业予以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

第十一条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或废物减量化项目,凡主要以企事业单位内部产生的废气、废液(不含废水)、废渣为原料开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改造或减量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按其提供的第三方决算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绿色发展型企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培育“绿色企业”为抓手,引导企业走绿色、集约、可持续发展路子。根据企业在区内项目的投资状况、技术水平、节能减排效果和环保示范效应,每年评选出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类型的绿色发展型企业,对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奖励。促进企业落实环保要求,鼓励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全面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对首次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30%的资金奖励,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创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绿色品牌,不断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基地。支持企业建设江西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典型或样板工程,对评为“江西生态文明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南昌市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推广和应用绿色技术。支持企业推广和应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领域,具备先进性、适用性、推广价值高等特点的绿色技术,争取纳入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和省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并在区绿色发展促进中心予以推介。

第十八条 积极争取绿色发展政策资金。促进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化发展,围绕国家绿色产业发展方向和扶持政策重点领域,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大力引进绿色金融机构及创新型金融组织入驻我区,加快建立各要素交易市场,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积极发展绿色信贷,推进绿色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申报绿色专项债券和绿色企业上市挂牌。

第二十条 加强绿色发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境友好产品,提倡和促进适度消费,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绿色发展培训。

第二十一条  建设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建设绿色发展促进中心、环境在线监测平台、循环化改造综合管理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推广绿色发展技术和经验、发布企业再生产品的供求等信息,加强区内企业在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绿色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由区经发局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应当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具体的申报审批流程或细则。明确申报资格、审批流程,规范申请表格及须提供佐证材料明细等。

第二十三条 绿色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份。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的相关扶持条款应遵循如下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及提供佐证材料;

(2)区经发局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受理有关材料,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并依照对应的申报审批流程完成审核程序;

(3)区经发局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与财金部门联审后按程序报区管委会批准;

(4)区财金局依据经区管委会批准意见按财务核算规范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据实填写、提供申报扶持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报企业,除全额追回扶持资金外,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开发区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区经发局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应当对申报企业合规性审核负责,依法依规督促申报企业做好绿色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或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区经发局牵头,区工管办(审计)、区财金局等部门配合,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规定内容亦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本政策与经开区已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区管委会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试行1年,由区经发局商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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