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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台法院涉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领域2起

发布日期:2022-05-17 点击次数:118 0
核心提示:针对企业走访调研过程中反馈的普遍性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高频出现的法律风险,从近几年的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中选取了2022年度三台法院涉企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和时代使命。三台县人民法院创新司法保障举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针对企业走访调研过程中反馈的普遍性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高频出现的法律风险,从近几年的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中选取了2022年度三台法院涉企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涉及食品领域2起,如下:

 

案例八  四川大吃方公司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件简介

  2018年12月5日,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四川大吃方公司送达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9日的“泡椒竹笋”检验报告等文书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四川大吃方公司“成品库房”中无上述预包装食品,但却堆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8日的“泡椒笋尖”80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日的“泡椒笋尖”470件,遂于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案涉产品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后同日立案受理,通过询问当事人、抽样、检验等调查程序,并进行听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四川大吃方公司生产的案涉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二氧化硫残留量经初检、复检均不合格,案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0690元,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判决驳回四川大吃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四川大吃方公司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是消费者和全社会所共同认同和关注的问题之一,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县级市场监督部门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四川大吃方公司未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罔顾法律,生产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并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行政处罚系咎由自取。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党的十九大也明确指出,要“让人民吃得放心”。

 

案例九  被告人史某、赖某、蒋某某、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件简介


  2018年,领味火锅店为节约成本、提升收入,史某(经营者、负责店铺全面管理)、赖某(经营者、负责店铺营销管理)、蒋某某(负责店铺后厨管理)共同商议,从火锅店消费者使用后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回收、熬制“地沟油”,添加到火锅锅底中再次销售。由蒋某某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店内厨师)负责回收、熬制“地沟油”。2020年12月1日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装有回收油的油桶等物品,当日即对领味火锅店使用的火锅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调取的领味火锅店营业收入情况汇总表及月报表、情况说明,该店从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红汤、鸳鸯及秘制锅底销售金额共计228.93万余元。

 

  法院认为,领味火锅店违法使用“地沟油”制作火锅锅底销售给消费者,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惩罚性赔偿作为公益诉讼中不特定公共利益的赔偿方式,领味火锅店登记经营者史某、实际经营者蒋某某承担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绵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获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被告人史某、赖某、蒋某某、梁某某利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赖某、蒋某某、梁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六个月,罚金二百六十万元,追缴违法所有2289346.01元。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领味火锅店的经营者史某、赖某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22893460.1元,在绵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三台法院判处的又一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当日,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媒体记者、餐饮行业代表及群众到场旁听。被告人史某、赖某、蒋某某、梁某某作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明知“地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枉顾法律法规,大量销售,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受到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法院基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体现了违法行为必将苛以刑责的价值导向,警醒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真正展现刑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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