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鸽生产用药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03 点击次数:243 0
核心提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鸽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家,其作为食用产品可追溯至《周礼·天工·庖人》记载,当前已成为优势特色消费养殖产业之一,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分布在广东、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新疆等十余地区。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鸽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家,其作为食用产品可追溯至《周礼·天工·庖人》记载,当前已成为优势特色消费养殖产业之一,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分布在广东、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新疆等十余地区。由于寄生虫病、消化道病和呼吸道病发生频率高,在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使用氯霉素、替硝唑等禁用药物,以及地美硝唑、甲硝唑、恩诺沙星、多西环素和氟苯尼考等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为确保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不得使用禁用药物、停用药物及不得检出的药物


  (一)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

 

  1.禁用药物:氯霉素、洛硝达唑、替硝唑、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为准)。

 

  2.停用药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为准)。

 

  (二)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种类

 

  地美硝唑、甲硝唑等(具体以GB 31650和GB 31650.1为准)。

 

  禁用药物和停用药物在鸽养殖中均不得使用。上市产品不得检出禁停用药物、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后果。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2.违规使用停用药物和未经批准药物的后果。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兽药残留超限量的后果。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生产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保健砂等投入品时,建立采购记录,主动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至少2年。生产过程填写《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万一误用不合格投入品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生产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药物


  (一)科学用药

 

  遵守兽药使用规定。严格按照兽药标签或说明书的相关要求用药,切忌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执行用药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的《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以备检查与溯源。

 

  (二)符合限量

 

  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常规药物残留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31650和GB 31650.1的要求。

 

  (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生产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鸽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药物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三、质量安全技术防控措施

 

  保证鸽产品质量安全,要从源头抓起,实施“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引种、投入品、养殖等环节的质量管控,通过预防减少用药,实现产品质量安全提升。


  (一)良种选择

 

  从具有资质的种鸽场引进。引进的种鸽在单独的场所隔离观察,经动物防疫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不得从疫区引进种鸽。

 

  (二)投入品要求

 

  饮水符合NY 5027的规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符合GB 13078的卫生要求,并满足鸽不同生产阶段的营养需要。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休药期制度等要求。保健砂和巢盆垫料应干燥、卫生。定期检查防止投入品因存放不当发生霉变。

 

  (三)密度控制

 

  每对亲鸽哺育2~3只乳鸽为宜;童鸽保育笼饲养4~5只/笼为宜;青年鸽按公母、体重大小分群管理,采用网上飞棚饲养8~10只/m2为宜;产鸽宜采用单对笼养。

 

  (四)环境控制

 

  适宜温度为10℃~30℃,应注意防暑降温或御寒保暖,相对湿度为30%~75%。产蛋鸽舍内应配备人工光源,光源分层交替错落布置,光照时间为15h~16.5h,光照强度为15 lx~25 lx。舍内环境空气质量参照NY/T 388的规定。

 

  (五)日常管理

 

  外来运输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净道、污道严格分离。及时清运舍内粪污,减少产生有害气体。饮水设备、保健砂槽保持清洁卫生。巢盆垫料使用前宜进行消毒处理。饲场区定期灭鼠、虫和蚊蝇。

 

  (六)疫病防控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策略建立鸽生产防疫体系。

 

  清洁消毒:对生产区域、生产器具、无害化处理区等应定期清洁消毒,提高生产场卫生水平,发生疫情时应增加消毒频次和做好场区封控管理。

 

  减少应激:高温季节、免疫前后或转群时,宜使用微生态制剂、维生素电解质等生理机能调理剂,减少鸽群应激反应。

 

  免疫接种:对鸽新城疫、鸽痘等开展监测,依据当地疫病流行实际制定精准免疫计划,定期监测抗体水平,提高群体免疫力,不使用保存不当的疫苗。

 

  药物防控:加强鸽毛滴虫病、细菌性疫病监测,在兽医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和中兽药,必要时进行药敏实验,并优先选择中兽药进行预防和治疗。

 

  特别提醒:

 

  1.通过饮水或混饲给药的,结束时应冲洗水线、清洁饲料输送器具等受到兽药污染的设施直至无药物残留。

 

  2.中兽药、微生态制剂等应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为防止隐性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影响鸽产品质量安全,建议对其进行质量监控评价。

 

  3.没有明确在鸽上休药期的兽用抗菌药,建议使用前开展安全间隔期评估,以防存在不适用鸽生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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