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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牛腩、黑芝麻、石榴……陕西这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发布日期:2022-05-21 点击次数:94 0
核心提示:5月2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13期通告,检出不合格食品12批次,均为食用农产品,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滥用农兽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的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蓝田县严师水产店销售的生鸡肉,1批次土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安康秦岭大道分公司销售的科尔沁牛腩,1批次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汉台区劳动西路石塘水产经营部(企业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销售的黄鱼,1批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安飘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鸿福达超市销售的短黄豆芽,1批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西安市长安区顺通源水产店销售的江团,1批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铜川市耀州区佳豪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韭菜,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榆林市全家福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1批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蒲城县优品鲜果品行销售的石榴,1批次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等是防治患病畜禽的常用药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31650-2019)中规定,畜禽肉检出的四环素类残留量相加不得超过标准限量值,即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最高残留限量为200μg/kg。动物产品的抗生素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但长期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氯霉素是酰胺醇类抗生素,主要抗菌谱包括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绿色链球菌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动物产品的氯霉素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但长期大量摄入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影响人体健康。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动物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产蛋鸡不允许使用,即鸡蛋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导致在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的灰霉病防治。腐霉利对眼睛与皮肤有刺激作用,经口毒性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苯醚甲环唑是高效广谱杀菌剂,对蔬菜和瓜果等多种真菌性病害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苯醚甲环唑在石榴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还有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彬州市城关欣顺粮油经销部销售的黑芝麻,1批次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富平县吕顺建调料店销售的黑芝麻,1批次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富平县红辣香干菜调料店销售的黑芝麻,1批次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酸价超标的食品,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能明显辨别出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生干籽类酸价≤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不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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