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甲公司宣传其产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
经查,该公司在推介其“枇杷炖梨”产品时,使用了“预防流感”“让梨也为这次新冠状病毒做一点贡献”“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等语句。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广告既是商家推介自己产品的重要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所购买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所售“枇杷炖梨”产品为食品,其为吸引消费者,在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拥有所表述功效的情况下,杜撰使用了“预防流感”“让梨也为这次新冠状病毒做一点贡献”“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等语句,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关于真实性的要求及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和普通食品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同时,《广告法》第十七条为禁止性规定,即便使用“药食同源”原料,食品广告也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部分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中通过引用《本草纲目》等传统医学著作或《药典》中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如该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亦使其与药品等混淆,同样构成该条所指广告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