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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发布日期:2022-09-05 点击次数:81 0
核心提示:2022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

2022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家卫健委印发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8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印发《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立项计划》共包含41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其中,食品添加剂标准10项,修订《食品用香料通则》《食品添加剂 明胶》《食品添加剂 乳酸》等9项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 橡子壳棕》1项标准;食品产品标准2项,修订《坚果与籽类食品》《熟肉制品》2项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3项,修订《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项标准,制定《腌腊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1项标准;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0项,修订《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食品中桔青霉素的测定》《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食品中丙烯酰胺的测定》《食品中灰分的测定》《食品中水分的测定》等14项标准,制定《食品中多种真菌毒素的测定》《食品中交链孢毒素的测定》《食品中索马甜的测定》等6项标准;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项,修订《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2项标准;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4项,修订《食品营养强化剂硒蛋白》《食品营养强化剂 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A)》《食品营养强化剂 L-盐酸赖氨酸》3项标准,制定《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1项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各单位把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要求,标准起草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保障健康为宗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提供项目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确保标准研制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所制定标准文本负全责,确保标准在起草、送审、修改、校对、印刷、解读等各环节准确无误等。

 

  相关报道: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2〕262号)

 

  2、《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

 

  8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

 

  对两个名单进行增补完善,将原《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公布之后,又陆续批准公告的16个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和8个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株增补进名单;调整菌种菌株名称;更新《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菌种具体到亚种;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

 

  更新的具体内容为:

 

  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动物双歧杆菌增加动物双歧杆菌动物亚种,乳双歧杆菌更名为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长双歧杆菌更名为长双歧杆菌长亚种,婴儿双歧杆菌更名为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更名为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更名为唾液链球菌嗜热亚种,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更名为乳酸乳球菌乳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双乙酰亚种更名为乳酸乳球菌乳亚种(双乙酰型),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更名为乳脂乳球菌。

 

  根据国际有关菌种分类地位的变化情况,《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及《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12个菌种更新为不同种属。干酪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和鼠李糖乳杆菌分别更名为干酪乳酪杆菌、副干酪乳酪杆菌和鼠李糖乳酪杆菌;发酵乳杆菌和罗伊氏乳杆菌分别更名为发酵粘液乳杆菌和罗伊氏粘液乳杆菌;植物乳杆菌更名为植物乳植杆菌;唾液乳杆菌更名为唾液联合乳杆菌;弯曲乳杆菌和清酒乳杆菌分别更名为弯曲广布乳杆菌和清酒广布乳杆菌;产丙酸丙酸杆菌更名为产丙酸丙酸菌;凝结芽孢杆菌更名为凝结魏茨曼氏菌;小牛葡萄球菌更名为小牛动物球菌。

 

  相关报道: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2022年 第4号)

 

  解读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2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制定的主要原则是抓住企业关键少数,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主要是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通过建立健全日、周、月常态化工作机制,压实每个人的责任,形成食品安全统一负责、分层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实现企业末端发力、市场终端见效的良好效果。

 

  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体系、设置原则等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细化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具体职责任务等;三是明确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日常履职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四是明确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五是明确了违法情形及处罚到人等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

 

  8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印发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

 

  《规划》概括性总结了“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系统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与营养健康工作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分析了“十四五”时期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与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以提升卫生健康系统基层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为重点,发挥好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奋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规划》围绕工作目标和“四个导向”工作原则,明确了15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落实“四个最严”,完善最严谨的标准体系;二是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识别与评估研判工作水平;三是贯彻实施国民营养计划与合理膳食行动;四是健全支撑与保障,夯实发展基础。

 

  《规划》提出了保障措施,按照《规划》,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营造有利环境、加强效果评价评估等四个方面的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相关报道: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2〕28号)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解读 

 

  5、《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含总则、验证评价、材料接收、评价内容、监测评价、附则6章。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新功能的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以满足消费者健康需求为宗旨,遵循促进健康、科学合理、真实可信、客观公正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机构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新功能建议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应当通过新功能验证评价和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

 

  《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功能定位应当明确,分为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三类。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议人开展的新功能研究和验证评价应当首先确保食用安全。新功能研究样品可以是新研发的新功能保健食品,也可以是经研究发现具有新功能的已上市的普通食品、已注册备案的保健食品等,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要求,具备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条件。

 

  《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功能研究应当充分开展新功能评价方法研究和方法学论证。新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在提出新功能建议前,应当通过至少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评价;在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期间,应当通过至少二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评价。新功能建议的验证评价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中随机选取,验证评价试验应当符合保健食品人体试验伦理审查和试验管理相关要求。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 《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6、《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告,就《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盲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以消费者在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

 

  意见稿明确了不可以盲盒形式销售的商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

 

  意见稿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意见稿指出,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意见稿还规定盲盒经营者需要公示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并且不能够以后台操纵的方式改变抽取概率等来诱导消费。同时,要求盲盒经营者保留抽取概率设定和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意见稿明确指出,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需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7、202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8月29日启动

 

  8月2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等2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202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共创食安新发展 共享美好新生活”为主题,于8月29日启动。

 

  宣传周期间,国家层面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包括宣传周主场活动、第十三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首届中国食育大会、食品安全媒体训练营、大学生食品安全营养中国行活动、第二届全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研讨会、中国食品消费者论坛、数智化全产业链赋能餐饮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发布《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2022版)、有关单位和相关部委主题日活动10大项。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粮食和储备局、民航局、中国科协、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监管总局14部门将分别举办“部委主题日”活动,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宣讲、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技能大比武、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数字赋能食品安全研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案例分享、质量安全建设培训等。

 

  此外,地方层面,各级食品安全办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国家层面活动方案,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社会层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市场主体、协(学)会,广泛开展面向广大消费者、食品从业者和媒体记者等的科普宣传、诚信从业、技能培训等主题宣传活动。

 

  相关报道: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27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共创食安新发展 共享美好新生活 202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8月29日启动

 

  8、《蛋粉质量通则》等1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就《蛋粉质量通则》等1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涉及《蛋粉质量通则(报批稿)》、《蛋液质量通则(报批稿)》、《火腿肠质量通则(报批稿)》、《酱卤肉制品质量通则(报批稿)》《卤蛋质量通则(报批稿)》、《培根质量通则(报批稿)》、《肉干质量通则(报批稿)》、《熏煮火腿质量通则(报批稿)》、《中式香肠质量通则(报批稿)》、《膨化食品质量通则(报批稿)》。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蛋粉质量通则》等1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

 

  9、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印发了《“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了5个发展目标,分别为市场化改革取得新进展,市场活力有效激发;国际化发展实现新突破,国际影响显著提升;专业化提升达到新水平,服务供给不断优化;集约化整合形成新格局,行业结构趋于优化;规范化发展呈现新面貌,行业治理明显加强。

 

  《规划》规定了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行业做强做优、大力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切实提高国际合作水平、着力夯实基础支撑体系等5项发展任务;明确了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质量认证行业能力提升、检验检测助推产业升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合格评定,畅通世界”5个专项行动。

 

  此外,《规划》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投入保障、强化宣传引导、严格实施评估4个保障措施。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2〕69号)

 

  10、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1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10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8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1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包括11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分别为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L-半胱氨酸、L-半胱氨酸盐酸盐一水物、L-半胱氨酸盐酸盐、L-胱氨酸、L-组氨酸、L-盐酸组氨酸一水物、L-盐酸赖氨酸、L-赖氨酸醋酸盐、L-苯丙氨酸、L-苏氨酸。

 

  2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分别为富马酸和乙酸钠。

 

  8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10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品种有2种,分别为:环己胺封端的 1,1'-亚甲基二(4-异氰酸基环己烷)均聚物、2-[2-(2,4-二氨基-6-羟基-5-嘧啶)二氮烯基]-5-甲基苯磺酸。

 

  4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扩大了使用范围,分别为: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十八醇酯、萘磺酸与甲醛聚合物的钠盐、C1~C18单、多元脂肪醇的脂肪酸酯、二氯二甲基硅烷与二氧化硅的反应产物。

 

  还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有3种,分别为:一氧化碳-乙烯-丙烯三元聚合物;4-乙基苯酚与间甲酚、对甲酚、对叔丁基苯酚和甲醛的聚合物;乙二醇与2,2-二甲基-1,3-丙二醇、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己二酸和衣康酸的聚合物。

 

  1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扩大了使用范围,为:间苯二甲酸与间苯二甲胺和己二酸的聚合物。

 

  相关报道: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等1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环己胺封端的1,1'-亚甲基二(4-异氰酸基环己烷)均聚物等10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11、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部署2022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有关部门全面做好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全力守住校园食品安全底线,全心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制度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督促学校加强对食堂及承包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小城市和县、乡学校的食品监督抽检。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各环节有关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重点强化复用餐(饮)具监管。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对采购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管理,推动采购的食品源头可追溯。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推进校园食安社会共治。持续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监管模式提质扩面,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外供餐招标管理,严格招标程序,实现招标过程透明规范,在“阳光下”接受监督。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倡导减油、减盐、减糖,引导学生珍惜粮食、反对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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