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及《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订《方案》
在2018年对本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重新生产许可审查时发现,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不能纳入《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品种范围。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为使企业能够合法生产该类产品,根据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文件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编制了《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中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定义
《方案》中的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是指非谷类食品原料经处理后采用喷雾干燥工艺,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混合、包装,供给6月龄—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5mm以下的粉状辅助食品(GB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除外)。例如猪肝粉、蔬菜粉、水果粉等类别的产品。
三、《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四、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关键控制点
《方案》规定,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喷雾冷却、配料投料、金属探测等,并对其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五、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类别是什么
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的食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