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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标签上的使用及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2-09-06 点击次数:142 0
核心提示: 食品标签上通常会标注注册商标,有些也会标注非注册商标,那么标注的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商标应该如何去使用,标

 食品标签上通常会标注注册商标,有些也会标注非注册商标,那么标注的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商标应该如何去使用,标签的宣传怎么使用才能避免商标侵权呢,食品伙伴网带您了解一下关于商标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的定义

 

  商标的组成一般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商标的分类

 

  《商标法》中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注册时要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所以成员才能使用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我们平常接触的比较多的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即我国目前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同于其他食品标准中的分类,将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与食品有关的分类主要集中在第5类及第29-33这几类中,每个大类下面又划分了不同的小类包含不同的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确定最终注册商标的保护商品的范围。

 

  三、商标的使用

 

  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烟草例外),即使用者可以自愿选择将其注册,也可以选择不将其注册,所以在我国商标既有注册商标,也有未注册商标,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比如标签上标注TM的情况。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经注册,所以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图片和图片。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所以商标的标注并非强制性,可自愿在标签上标注。

 

  食品标签上可以标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根据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要求,对于标注的注册商标,严格按注册商标的样式进行标注。而未注册的商标因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在标签上标注的未注册商标应同时避免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四、商标使用的常见问题

 

  (1)问:注册商标能否在核准范围以外使用?

 

  答: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标明其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注册商标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之内。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问:能否自行改变注册的商标颜色?

 

  答: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明确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即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不能随意更改,不指定颜色的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不能侵权他人的注册商标。

 

  (3)问:是否可以利用商标来规避一些功能风险,比如”营养意面“。

 

  答:不可以。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可出现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词语。但此种描述应是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客观说明,可为限制性或具体化描述。不宜含有广告宣传、过度修饰、扩大渲染等描述性词语。

 

  ”营养意面“为不规范名称,不能被商标局注册通过。

 

  (4)问:商标是否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

 

  答:可以。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授权)。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5)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否在国内使用?

 

  答:不可以,商标权具有地域性。

 

  在某个国家依据当地的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法域内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的保护问题按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境外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使用注册标记;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作为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使用,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侵犯他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企业、公司的网站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新商标法之规定?

 

  答:视情况而定。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关于网站标注驰名商标字样问题,要判断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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