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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第三批集中供地公告:推出5宗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发布日期:2022-09-08 点击次数:128 0
核心提示:根据武汉第三批集中供地公告,此次集中供地共推出 5宗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汉阳区1宗,经开区1宗,东西湖区2宗,黄陂区1宗。这5

根据武汉第三批集中供地公告,此次集中供地共推出 5宗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汉阳区1宗,经开区1宗,东西湖区2宗,黄陂区1宗。这5宗地 总建筑面积70.6万平方米 (除去P(2021)164号1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其中4宗地明确要求自持一定年限,不得整体或者分割转让、销售。

2021年10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重点如下:

一、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计划 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建设2.16万套(间)。

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 以小户型为主 ,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 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评估确定。

三、 工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 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

(二)引导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市直各有关部门将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四、支持攻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 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人可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新就业职工居住。

3. 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 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 中心城区集中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其他各类租赁型住房。 对重点功能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允许按价值相等原则,采取集中建设或者异地配建方式,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建指标。 市、区两级土地储备供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分别无偿移交给武汉城建集团(市城市更新中心)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指定的区属国有平台企业),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 新城区、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及比例要求,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及运营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原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冰无偿移交的公租房、大学生租赁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将闲置公租房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支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 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结合各类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主题房源建设筹集规模、供应对象、租赁运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形,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各类主题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保障的,保障对象减免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订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

(三)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 拥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费支持政策。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认定书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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