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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发布日期:2022-05-11 点击次数:542 0
核心提示: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农业农村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公布;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等1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等。

1.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4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2年4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

  本次共列入立法项目69部。其中,第一类立法项目36部,力争在年内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33部,抓紧启动并持续推进。

  根据立法项目表显示,涉及食品领域8部,其中,第一类立法项目3部,第二类立法项目2部。分别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8部食品规章拟制修订。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第一类立法项目务必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以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要尽快启动并持续推进。2022年6月30日后送法制审查的立法项目原则上按照第二类立法项目推进。

 

2.《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公布

 

  4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第10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蜂产品生产加工活动,重点治理掺假掺杂违法问题,切实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蜂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中蜂产品包括四类,分别为: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类别编号分别为2601、2602、2603、2604。

  《细则》指出,着重加强蜜源管理,进一步提高原料质量。要求企业的原料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供应商应当相对固定;鼓励企业自建蜜源基地,或与蜜源基地签订稳定采购协议;鼓励企业使用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

  《细则》要求,严格产品配方管理,杜绝掺假掺杂。规定企业生产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质;蜂产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为原料生产蜂产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浆、食糖。

  《细则》要求,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要求企业合理设置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严格控制生产加工温度、湿度条件;及时清洗消毒生产设备、管道,保持环境卫生;严格监控生产关键控制点,保证加工过程持续合规;如实记录蜂产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称、数量、占比等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细则》要求,明确标签标识内容,禁止虚假宣传。要求蜂产品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得虚假标注;蜂蜜产品名称可根据蜜源植物命名;蜂产品制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主展示面上醒目标示“蜂产品制品”,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宝”等名称;蜂产品制品配料表中应当如实标明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2601—2》同时废止。此外,本《细则》发布前,已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但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的,应当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请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3.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


  4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加强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加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加强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安排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

  《通知》突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重点环节,科学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风险排查防控共治合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着力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满意度。

   一是聚焦群众关切。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舆情信息、“3·15”媒体报道反映以及监督检查、抽检检测等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基础风险调查和动态风险排查;聚焦重点区域、突出重点食品、聚焦共性问题,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把排查防控风险作为工作常态,精准抓好落实。

   二是突出重点环节。坚持源头防范和标本兼治,做到食品安全风险精准识别、“精准拆弹”。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防控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区域食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防控食品生产加工集聚区、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园、食品加工小作坊园区等重点区域。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群众反映问题较为集中、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消费者投诉问题较多、特殊人群食用等重点食品品种。

   三是全程清单管理。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排查出的企业基础风险和动态风险清单,逐条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清单, 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排查的风险问题,研究防控措施,分类施策,按照“一企一档”“一域一档”“一品一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风险问题、靶向措施、责任链条的清单全覆盖。

   四是形成共治合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家开展风险排查和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责任分担机制, 通过监督检查、责任约谈、进驻督导、典型曝光等多种措施手段,共同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主体责任。


 4.《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等1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国家卫健委消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织起草了《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等1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11项,分别为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食品中胭脂虫红的测定、食品中维生素K2的测定、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中伏马菌素的测定、食品中锡的测定、食品中镍的测定、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酯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 5009.84-2016)第1号修改单。

   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3项,分别为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克罗诺杆菌检验。

   食品添加剂3项,分别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醛》第1号修改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31-2010)第1号修改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普鲁兰多糖》(GB 28402-2012)第2号修改单。


 5.《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起草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悉,《规定》中所称含金银箔粉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制作的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用于销售的食品。

  《规定》表示,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加强原辅料采购控制,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加强进货查验,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管理,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食品进口商应当依法进口销售食品,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进口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金银箔粉。

  《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禁止入网食品经营者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

  《规定》还要求,相关广告主体在食品广告中不得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不得宣传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以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炒作食用农产品。

 

6.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决定》中表示,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该《决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原卫生部根据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两部规章移送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管理。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上述两规章的有关内容已与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一致。同时,2015年8月31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新的具体规定,涵盖了上述两规章的内容。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征求意见

 

  4月15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乳糖酶、2'-岩藻糖基乳糖、胭脂虫红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征求意见。

   其中,乳糖酶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主要用于催化乳糖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

   2'-岩藻糖基乳糖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

   另外一种为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胭脂虫红。胭脂虫红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冷冻饮品、糖果、焙烤食品、熟肉制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食品类别08.02.01)。

  4月22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2-(5-氯-2h-苯三唑-2-基)-6-(1,1-二甲基乙基)-4-甲基苯酚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1种,为2-(5-氯-2H-苯三唑-2-基)-6-(1,1-二甲基乙基)-4-甲基苯酚。其为苯并三氮唑类紫外线吸收剂,对长波长紫外线具有增强的吸收作用。添加到 PS 塑料材料及制品中可减缓其因光老化而导致的降解。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2种,分别为1,6-二异氰酸根合己烷与 α-甲基-ω-羟基-聚(氧-1,2-乙二基)的聚合物、1,4-苯二甲酸与 1,3-苯二甲酸、2,2,4,4-四甲基-1,3-环丁二醇、1,4-环己烷二甲醇、2-甲基-1,3-丙二醇和己二酸的聚合物。

   1,6-二异氰酸根合己烷与 α-甲基-ω-羟基-聚(氧-1,2-乙二基)的聚合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双组分水性聚氨酯粘合剂,主要用于复合包装中间层和间接接触食品的标签,有助于发挥良好的黏结性能。

   1,4-苯二甲酸与 1,3-苯二甲酸、2,2,4,4-四甲基-1,3-环丁二醇、1,4-环己烷二甲醇、2-甲基-1,3-丙二醇和己二酸的聚合物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用于金属罐的涂层中,使其具有较好的抗化学性和抗机械压力性能。

 

8.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4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通知》中明确,农产品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主要包含豇豆、韭菜、芹菜等种植业产品,牛肉、羊肉、鸡蛋、乌骨鸡肉等畜禽产品,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养殖水产品,共11个。

   同时,除以上11个重点品种外,各地“三年行动”中增加的重点品种、农业农村部专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也要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抽样量要占总抽样量的10%。

   在本次监督抽查的重点参数涉及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止使用兽药。

   重点监督抽查对象为优先选择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在抽样检测中,应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执行;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于24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通报抽样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此外,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9.《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布,涉及食品相关产品13种

 

  4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抽查计划共包括119种产品,其中,食品相关产品13种。包括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瓶盖、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一次性竹木筷、月饼包装。

 

10.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全数检查、严格整顿,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通知》要求,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通知》表示,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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