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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每日坚果,上海这家零食门店被罚款1万元

发布日期:2022-09-09 点击次数:81 0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下称“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下称“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0.9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6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在环镇北路*号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购买的每日坚果已过期。接到举报后,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核实,该店店长确认确有消费者于2022年6月18日购买了“来伊份”每日坚果(5坚果仁+4水果制品)30日装(750克、原价169元),生产日期是2021.12.13,保质期180天,已过期。现场未查见有上述商品。2022年7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售出“来伊份”每日坚果(5坚果仁+4水果制品)30日装(750克、原价169元)1盒,生产日期为:2021.12.13,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商品召回并作销毁处理。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69元,违法所得110.9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真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违法事实,并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玖角;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壹拾元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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