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短板与弱项。一些地区因为不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被告上法庭,还有一些地区甚至因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不公开引发信访举报。
从当前各地环境信息公开实际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公开渠道不一致。由于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对于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公开缺乏明确要求,导致了各地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公开渠道各异,有的在生态环境局官网,有的在地方信用网等。这客观上影响了社会公众获取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效果。
公开内容不统一。在具体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上,存在着两个极端。有的不加区分,将行政处罚文书全文对外公开。其中,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案外人的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性信息均未做处理,客观上侵犯了个人隐私。有的地区拒不公开、拖延公开、不完全公开,一月、一季度甚至一年公开一次。仅仅公示处罚单位名称、违反条款、处罚金额等抽象性内容,难以达到行政处罚公开的效果。
闭环管理有缺失。任何惩戒都是有期限的,环境行政处罚亦是如此。一些地区仅仅满足于落实上级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忽视了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信息的保护,只有处罚信息公示上网程序,没有撤销、撤回程序。这不仅妨碍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引导环境违法者积极改正。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提升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实效,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合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门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统一公开途径,既能够畅通群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减少群众检索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不便,也能够形成大数据的集成优势。要明确环境行政处罚文书的公开以互联网公开为主要途径,摒弃当前一些地区仍然采取的公示栏公开、展板公开等传统公开路径,切实满足群众的环境信息需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途径,尽可能在官网开设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可参考法院、工商等现成有效的信息公开模式,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站。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既不能“竹筒倒豆子”毫无保留,也不能与公众玩文字游戏“躲猫猫”,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公开内容。
一方面,确保核心信息无遗漏。公示既是惩戒,也是通过公开吸引广大公众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因此,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对象的名称、违法时间、详细具体的违法行为内容等核心信息不可或缺。在具体公开时,建议仍然以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原文公开为原则,摒弃表格式、条目式等公开方式,确保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公开的规范性、严肃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环境行政处罚相对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在具体行政处罚文书公开时,要对环境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行政相对人特别是自然人的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做技术处理,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闭环管理,既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应有程序要求,也是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题中之义。让行政处罚相对人从过去的环境违法中解放出来,有利于更好地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要及时制定完善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信息闭环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撤销、撤回的具体时间要求。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环境违法程度等确定。公开期满后,及时将环境行政信息从网站撤销,不再对外公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