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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朱某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胶囊获刑案

发布日期:2022-05-11 点击次数:168 0
核心提示: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未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得的减肥胶囊保健食品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发货或让被告人张某某直接代发“甩单”的方式共27次向邢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902.5元。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被告人朱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化学成分。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朱某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未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得的减肥胶囊保健食品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发货或让被告人张某某直接代发“甩单”的方式共27次向邢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902.5元。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被告人朱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化学成分。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暂扣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已缴纳的赔偿金99025元,移送至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同时,被告人朱某对其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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